【慧聪供热采暖网】 为支持拆并淘汰燃煤锅炉、推进清洁能源使用,近日,市财政局与市环保局联合制定《哈尔滨市2018年拆并淘汰燃煤锅炉推进清洁能源使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正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依据《办法》,对于淘汰燃煤锅炉的单位,哈市最高每蒸吨补助36万元。
拆除现役非供热锅炉补助2.8万元/蒸吨
《办法》提出的补助范围和对象为:纳入2018年燃煤锅炉淘汰计划,通过实施废弃拆除、拆除燃煤锅炉并入集中供暖热网和改用天然气、电、地热、生物质能、太阳能等清洁能源供暖替代,淘汰位于哈尔滨市9区燃煤锅炉的供热单位或锅炉产权单位(省属单位除外)。
财政供养单位淘汰燃煤锅炉,实行并网及清洁能源改造的,按照财政供养级次,分别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保障。
非财政供养单位集中供热并网补助标准为:对居民、居民与非居民混合供热燃煤锅炉,依据实际供热面积,按照5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给予补助,实施联网工程的供热单位不得收取其他联网费用。
对拆除现役非供热燃煤锅炉且不再新置锅炉的工、商业企业,依据拆除锅炉的吨位,按照2.8万元/蒸吨的标准给予补助。
电热膜替代燃煤锅炉每平方米补助36元
非财政供养单位改用清洁能源补助标准为:采用低氮燃烧等技术达到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燃气锅炉替代方式淘汰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的,依据新建锅炉吨位,按照12万元/蒸吨的标准给予补助。采用低氮燃烧等技术达到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燃气锅炉替代方式淘汰10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的,依据新建锅炉吨位,按照10万元/蒸吨的标准给予补助。采用电锅炉替代方式淘汰燃煤锅炉的,依据新建锅炉吨位,按照36万元/蒸吨的标准给予补助。
采用电热膜、热泵、太阳能等其他清洁能源替代方式淘汰燃煤供热锅炉的,用于供暖的,依据其实际供热面积按照36元/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给予补助;用于生产的,依据原淘汰锅炉吨位,按照36万元/蒸吨的标准给予补助。采用加装布袋除尘器达到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生物质专用锅炉替代方式淘汰燃煤锅炉的,依据新建锅炉吨位,按照4万元/蒸吨的标准给予补助。以上改用清洁能源的,新建锅炉吨位如超出原淘汰锅炉吨位,按原淘汰锅炉吨位计算补助金额。
原文如下:
关于征求《哈尔滨市2018年拆并淘汰燃煤锅炉推进清洁能源使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哈政发〔2016〕7号)和《哈尔滨市2018年治霾卫蓝工作实施方案》(哈政办规〔2018〕18号)精神,大力支持拆并淘汰燃煤锅炉,推进清洁能源使用,按照并网优先、宜气则气、宜电则电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我局会同市环保局制定了《哈尔滨市2018年拆并淘汰燃煤锅炉推进清洁能源使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自2018年8月14日起至2018年8月18日。(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赵宇,电话:84853568)
哈尔滨市财政局
2018年8月14
哈尔滨市2018年拆并淘汰燃煤锅炉推进清洁能源使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哈政发〔2016〕7号)和《哈尔滨市2018年治霾卫蓝工作实施方案》(哈政办规〔2018〕18号)精神,大力支持拆并淘汰燃煤锅炉,推进清洁能源使用,按照并网优先、宜气则气、宜电则电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补助范围和对象
纳入2018年燃煤锅炉淘汰计划,通过实施废弃拆除、拆除燃煤锅炉并入集中供暖热网和改用天然气、电、地热、生物质能、太阳能等清洁能源供暖替代,淘汰位于哈尔滨市市区(九区)燃煤锅炉的供热单位或锅炉产权单位(省属单位除外)。
二、补助标准
(一)财政供养单位
财政供养单位淘汰燃煤锅炉,实行并网及清洁能源改造的,按照财政供养级次,分别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保障。
(二)非财政供养单位
1.集中供热并网补助标准
对居民、居民与非居民混合供热燃煤锅炉,依据其实际供热面积,按照5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给予补助,实施联网工程的供热单位不得收取其他联网费用。
2.改用清洁能源补助标准
(1)对采用低氮燃烧等技术达到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燃气锅炉替代方式淘汰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的,依据新建锅炉吨位,按照12万元/蒸吨的标准给予补助。
(2)对采用低氮燃烧等技术达到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燃气锅炉替代方式淘汰10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的,依据新建锅炉吨位,按照10万元/蒸吨的标准给予补助。
(3)对采用电锅炉替代方式淘汰燃煤锅炉的,依据新建锅炉吨位,按照36万元/蒸吨的标准给予补助。
(4)对采用电热膜、热泵、太阳能等其他清洁化能源替代方式淘汰燃煤供热锅炉的,用于供暖的,依据其实际供热面积按照36元/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给予补助。用于生产的,依据原淘汰锅炉吨位,按照36万元/蒸吨的标准给予补助。
(5)对采用加装布袋除尘器达到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生物质专用锅炉替代方式淘汰燃煤锅炉的,依据新建锅炉吨位,按照4万元/蒸吨的标准给予补助。
以上改用清洁化能源的,新建锅炉吨位如超出原淘汰锅炉吨位,按原淘汰锅炉吨位计算补助金额。
3.废弃拆除燃煤锅炉补助标准
对拆除现役非供热燃煤锅炉且不再新置锅炉的工、商业企业,依据拆除锅炉的吨位,按照2.8万元/蒸吨的标准给予补助。
4、补助资金来源
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