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聪热泵网讯】 3月11日,浙江财政厅印发《浙江省发展与改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专项资金具体支持公益性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绿色循环发展、服务业、能源发展、山海协作、价格监管等六大领域。其中能源发展领域包含可再生能源项目,储能等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应用的新技术、新模式、新产业等其他事项,以及电力电网设施补短板项目等。每年9月底前确定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资金分配方案,10月31日前,按不低于专项资金当年规模的70%提前下达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剩余资金待省人代会批准预算后60日内下达。
以下为原文:
关于再次公开征求《浙江省发展与改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根据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浙江省发展与改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财政厅经建处。
联系人:徐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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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
2020年3月11日
浙江省发展与改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浙江省发展与改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全省公共建设投资,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区域协调发展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原则上为3年。到期后,省发展改革委对专项资金3年实施总体情况开展绩效自评,省财政厅可视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适时调整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和分配政策。
第四条专项资金按照“规划引领、绩效导向、突出重点、公开透明”的原则进行分配、使用和管理。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共同管理。省财政厅牵头制定资金管理办法,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视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指导地方预算管理等。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研究制定省发展改革规划,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绩效目标,下达年度任务计划,对资金使用情况组织监督检查,做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并指导地方做好相关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市、县(市、区)(以下简称市县)发展改革、区域合作和财政部门根据专项资金支持领域,负责项目储备、资金分配、项目管理、资金监管、监督检查、绩效管理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支持领域
第六条专项资金具体支持公益性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绿色循环发展、服务业、能源发展、山海协作、价格监管等六大领域。年度重点支持领域可根据年度重点工作任务进行调整。
(一)公益性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领域:
1.市、县(市、区)基础设施项目,包括农林水渔、市政道路、科教文卫、公检法司以及跨区域、跨流域的市县重大项目等;
2.落实投资新政、实施省市县长项目工程、优化投资结构等工作成效较好地区其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3.救灾减灾项目以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二)绿色循环发展领域:
1.省级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园区建设、省级园区(开发区)绿色循环升级,包括循环化改造关键补链以及能源、环境、绿色技术等公共设施、服务平台建设;
2.省级资源循环利用示范城市(基地)、省级餐厨垃圾资源化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示范试点城市建设;
3.年度绿色循环发展工作先进县(市、区)激励;
4.其他促进绿色循环发展的重大事项。
(三)服务业领域:
1.服务业发展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包括现代服务业创新高端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生活性服务业提升、服务业新业态模式培育、服务业集聚发展、服务业与其它产业融合发展等;
2.服务业发展重点区域;
3.省级服务业集聚示范区;
4.其他促进服务业发展事项。
(四)能源发展领域:
1.可再生能源资源勘查、技术研究、开发利用和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2.餐厨废弃物生产的生物液体或天然气(沼气)燃料利用;
3.储能等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应用的新技术、新模式、新产业等其他事项;
4.电力电网设施补短板项目。
(五)山海协作领域:
1.山海协作“飞地”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26县在发达地区建设的“消薄飞地”“科创飞地”“工业飞地”等基础设施项目贷款贴息;
2.山海协作乡村振兴示范点和社会事业等领域合作项目补助。
(六)价格监管领域:
1.承担农产品成本调查和价格监测任务的调查户、定点监测点采集人员工作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