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排污最高罚百万

   2020-07-17 聪慧网sxxjymy50
核心提示:发表于: 2020年07月17日 19时05分54秒

    慧聪水工业网 实行河长制、在饮用水水源取水口规定范围内游泳、垂钓将被处罚……潮州正通过立法来保护“母亲河”韩江。3月1日起,《潮州市韩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正式实施。这是潮州获得地方立法权后,制定的第一部实体性地方法规。

    《条例》凸显防治水污染和生态保护的理念,突出市、县(区)、镇(街)和村(社区)四级联动的作用,明确市、县(区)环境保护、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在韩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中的职责分工。

    《条例》规定,韩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实行河(段)长责任制。河(段)长是本行政区域内韩江干流和东溪、西溪、北溪等河道、分支流水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根据《条例》,每年度将对河(段)长及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考核评价,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

    《条例》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韩江流域水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用于韩江流域污染源整治、生态保护、水环境管理能力建设、生态保护补偿、水质保护科研等工作,每年向社会公布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在韩江流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行为将被禁止,原已设置的排污口将被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违者将被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有关部门可依法强制拆除,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顿。

    同时,《条例》还规定,在韩江流域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设置临时搭建物、漂浮物,污染饮用水水体活动的,将被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今后,在韩江游泳、垂钓也不可“任性”。根据《条例》,个人在韩江流域饮用水水源取水口规定范围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活动的,将被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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