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聪水工业网 保护水生生物水质标准怎么制定?
课题背景
水生生物是水生态系统的核心组成部分,保护水生生物多样性,是保障水生态安全的必然要求,是践行绿色发展理念、扎实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
为保护水生生物多样性,改善水生生物生存环境,国家先后出台了《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和《重点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方案》等重要政策文件。强调把“水生生物和水域生态环境放在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中”;“把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放在突出位置”。
江苏省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改善流域水环境质量,加强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保障流域水生态系统健康,在全国率先发布了《江苏省太湖流域水生态环境功能区划(试行)》(以下简称《区划》)。《区划》要求:逐步实现从单一水质目标管理向水质、水生态双重管理转变,坚持水质与水生态保护并重的原则。《区划》充分体现了太湖对水生态保护和水生态管理的重大需求,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日益受到高度重视。
但是,我国尚缺乏科学系统的保护水生生物水质标准,导致对水生生物生境水体有毒有害污染物监管力度不够。
为改善水环境质量,保障水生生物生态用水安全,急需开展保护水生生物水环境质量标准限值制订研究,制订保障流域内水生生物生存和物种多样性可持续发展的水质安全阈值,保证水生态系统健康发展。
基于此,水专项课题“太湖保护水生生物水质标准制定与应用”以太湖流域水生态环境管理技术体系构建为目标,对标国际经验,继承水专项“十一五”和“十二五”水质基准与水生态风险评估成果并进一步推进,以太湖水生态功能区为研究对象,充分考虑太湖水生态管理需求与水生生物特征,采用“综合集成与补充调查”与“实验室研究与模型推导校正”相结合的技术手段,以生态风险评价-优控污染物清单-水质基准值推导/校正-水质标准制订-试评估为研究主线,在国内率先开展保护水生生物水质标准制订研究,为太湖水生态健康管理提供先进性、前瞻性的技术手段,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相关指标修订提供前瞻性的研究基础和科学依据,引领全国水环境质量标准逐步走向精细化、科学化、系统化的完整体系。
水样中痕量POPs类污染物分离富集
为什么要制定太湖保护水生生物水质标准?
保护水生生物水质标准是通过科学合理、管理可行的技术手段规定水生态环境中的有毒有害污染物对水生生物不产生长期和短期不良或有害效应的最大允许浓度,是保障水生生物多样性和水生态健康的重要抓手之一。
水生生物物种多样性是表征水生态系统健康的关键指标,水生生物多样性减少已成为当前我国最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之一。依据《太湖健康报告》,2015年~2017年,太湖水生态健康水平处于亚健康状态,浮游植物数量、浮游动物生物损失指数、大型水生植物覆盖度、鱼类生物损失指数等指标都处于不健康或病变状态。
因此,太湖水生态健康保护工作刻不容缓。伴随太湖流域经济快速发展,重金属、农药、内分泌干扰物等大量有毒有害物质进入水体,长期滞留,呈复合型污染特征,难降解,易富集,具急慢性毒性/致癌/致畸/致突变/内分泌干扰效应,对水生生物危害巨大,某些污染物还可通过食物链传递作用(甲基汞)进一步影响人体健康。如双酚A和壬基酚等内分泌干扰物可导致鱼类等水生生物发生雌性化、甚至雌雄同体现象,其污染水平与环境效应受到国际社会广泛关注,国际上将其列为水环境污染重点关注物质,严格监管其在水环境中的含量。而我国目前尚未发布保护水生生物水质标准,导致对水生生物生境中有毒有害污染物管控力度不够,部分污染物水生态风险高,严重威胁水生态健康与安全。因此,迫切需要制订保护水生生物水质标准,严格管控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水平。
在我国现行水质标准相关文件中,没有专门为保护水生生物设立的水质标准。与水生生物保护相关的水质标准零散分布于《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1989)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上述标准的保护目标和对象不一致,污染物项目及其标准限值也不一致,不能有效保障水生生物生态用水安全,水生态健康保护缺乏科学依据。《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1989)适用于鱼虾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和水产增养殖区等海水、淡水的渔业水域,自制定以来历经30年,尚未修订。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全面支撑了我国不同历史时期的水质保护战略,是国家水污染防治政策法规、总量控制措施、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依据,在国家水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中发挥了重要支撑作用,成效十分显著,人民群众确实感受到了水环境质量改善的幸福感。《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依据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按功能高低划分为五类水域功能,不同功能类别分别执行相应类别的标准值,《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综合了环保、卫生、水利等部门的管理需求,污染物指标数量与发达国家相当,标准限值充分借鉴当时发达国家成果,具有一定的科学性与客观性。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在水生生物目标保护方面亟需进一步升级完善,简述如下:
1.《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同一类别水体兼有多种使用功能,如Ⅱ类和Ⅲ类水体兼顾保护饮用水水源地(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和保护水生态安全(包括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卵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多重功能。保护目标或保护受体不同,污染物对其产生的毒性效应和致毒机制具有很大差异,因此,不同功能水体(如水源地和渔业)采用一套完全相同的污染物项目和标准限值,导致对相应功能水体保护不足。
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金属铜、锌、硒、砷、汞、六价铬和铅Ⅱ类和Ⅲ类标准值均依据美国人体健康基准或国外饮用水标准值制定。我国与其他国家在水生生物物种分布、水生态环境特征、水污染状况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决定了水质标准具有区域性,因此不能直接采纳发达国家水质基准或标准值。
发达国家经验表明:适时制定保护水生生物水质标准是良策。国际上,美国、欧盟、日本等制定并实施了较完善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体系,体现出对人体健康和水生生物全面保护的理念及动态更新机制,值得借鉴。
美国已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水质标准体系,体现出对人体健康和水生生物全面保护的理念。美国的水质标准包括指定用途、水质基准、反退化政策3个核心元素,保护水生生物水质基准、人体健康基准和营养物基准由美国环保局统一颁布,水质标准则由各州参照国家水质基准和水体指定用途制定,不同指定用途的水质标准存在较大差异,具有不同的污染物项目与标准限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