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聪水工业网 记者从河南省环保厅得到消息,河南省环保厅对新乡一污水处理厂“任性”排污开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除了责令立即纠正环境违法行为外,还给予了共计508783.995元的罚款。
污水处理厂排放废水超标
今年1月19日,河南省环境监察总队执法人员对位于河南新乡工业园区内的联熹(新乡)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进行现场监察。当时,郑州市通标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该污水处理厂废水排放口出水进行取样检测,化学需氧量浓度为106毫克/升,超过了河南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化学需氧量标准50毫克/升)。
该污水处理厂排污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规定。省环保厅在今年3月15日该厂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要求其对环保厅厅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该厂随后向环保厅提交了书面申辩材料,却未提出听证申请。书面申辩材料称,他们是按照市、区环保部门的要求,在2015年6月开始技术改造,目前正在调试,计划在今年6月底申请验收。为了达到最佳技改效果,对物化用药进行了筛选和试验,在此期间个别时段效果较差,出现超标现象,在处罚时应予以考虑。
另外,公司污水处理设计工艺是针对城镇生活污水的,但目前接收的85%是工业废水,且进水浓度COD经常出现500毫克/升以上的峰值,对生化系统构成严重威胁,几次造成好氧系统瘫痪。公司带病运行,多次被省、市环保局处罚。他们也希望环保厅考虑公司为公益性企业,不再处罚或予以下限处罚。
环保厅开出50余万元“罚单”
河南省环保厅在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时已考虑到该厂为污水处理企业,污水处理设施和工艺不能适应目前的污水处理状况,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超标,且该厂正在进行技改,边改造边运行,有从轻的情节。
因此,根据污水处理厂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该厂环境违法行为属于排放水污染物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50%以上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河南省环保厅对该污水处理厂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责令立即纠正环境违法行为;给予上一个月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三倍的罚款,共计508783.995元(169594.665元×3)。
河南省环保厅相关人士称,如果该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或者河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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