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在用进入备选库、资格库
作为供应商参与采购的资格条件吗?
还在要求采购人通过摇号、比选、
抓阄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吗?
还要求投标保证金必须在
开标三天前提交吗?
从今年9月1日开始,
这些行为统统将被说“不”!
7月26日,财政部一纸《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新鲜出炉, 就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加强政府采购执行管理、加快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进一步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完善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和行政裁决机制等六项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其中提到的一些妨碍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规定,恰是当前许多地区的通行做法。 随着38号文的落地,想必这些旧有规则,将成为未来一段时间政采监督审计的重点。
交易竞争应公平,
不看“出身”不设限,摇号抓阄不合理
《通知》中首先列出了十种妨碍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做法,并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进行重点清理和纠正。
不看“出身”不设限
是指不应当以供应商的所有制、组织形式或股权结构等,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 或不得通过入围方式设置资格库、备选库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 登记、注册,设立分支机构; 或不得将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设置为资格条件等。
摇号抓阄不合理
一是不得强制要求采购人以摇号、抓阄、比选形式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干预采购人的自主选择权; 二是除规定情形外,不得要求采购人采用随机方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交易竞争应公平
除上述情形外,通知中还提到,要求供应商购买指定软件参与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 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备案、监管、处罚、收费等事项,同样是属于妨碍公平竞争的做法。
采购执行要规范,
办事程序需简化,执行要求需细化
《通知》同时对政府采购活动的执行管理提出优化、细化和规范化的要求。
办事程序需简化
此处重点是指简化供应商的办事程序。 例如对于供应商出具委托书的,不得要求法人代表到场开标; 对于采购人可通过互联网查询的信息,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 对于供应商可在线提供的材料,不得要求纸质材料; 对于按规定提交承诺函的,不得再要求出具相关部门证明文件。
执行要求需细化
其中,特别提出,采购人对于投标文件的格式应当简化明确,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
采购执行要规范
在投标保证金的收退上, 采购人应当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非现金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且投标保证金的缴纳截止时间应当与开标时间一致; 在采购资金的支付上,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30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在供应商的利益损害赔偿和补偿机制上,因采购人原因导致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对供应商受到的损失予以赔偿或者补偿。
电子采购快推进,
信息公开待提升,法律救济应完善
电子采购快推进
除了对电子化政采活动的实施提出要求,《通知》中还进一步提出, 要加快完善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的网上交易功能,实现在线发布采购公告、提供采购文件、提交投标(响应)文件,实行电子开标、电子评审。 显然,政府采购的电子化将成为新的趋势,然而,当前许多政府采购平台还不足以完成全流程的线上交易。在这一点上,借助一些地区在工程建设领域引进第三方交易平台推广全流程电子化交易的经验,从而加快推进政府采购的全流程电子化,是很有必要的。
信息公开待提升
《通知》主要提出三点措施,以提升政府采购的公开透明程度。 其一是要求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平台提供便捷、免费的在线检索服务,无偿提供所有依法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其二是对外公开开标活动,允许除投标人及其代表之外的其他人员观摩开标活动。其三是提前公开主要采购项目、采购内容及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等采购意向信息,便于供应商提前了解采购信息。 由此可见,信息公开将进一步便捷化、扩大化、前置化。
法律救济应完善
此外,在供应商质疑投诉和行政处罚机制上,需要建立研究建立与“互联网+政府采购”相适应的快速裁决通道,为供应商提供标准统一、高效便捷的维权服务。 同时,在实施政府采购行政处罚时,坚持程序合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这些措施着重体现为破除政府采购中不合理的藩篱和门槛, 进一步减轻供应商负担、保障其参与政采活动的合法权益,并通过采购工具优化和规则更新提高采购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