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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是《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共取消了36项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25项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
其中,值得招标人关注的是,取消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实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规定的“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需提交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等证明材料,而只需招标人向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承诺即可。
这意味着对于自行招标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无需再向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人员的名单、证书等,只需承诺具有招标能力即可。不过,其他未被取消的各项批准文件,仍需提供。
第十二条 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报送下列材料: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各项批准文件;
(二)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条件的证明材料,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实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其二,住建部官网发布国 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指导意见》,在通知中对于“完善招标投标制度”和“推行工程担保与保险”提出了新的要求。
对于完善招标投标制度,《意见》主要有四点:
★ 完善招标人决策机制,进一步落实招标人自主权,在评标定标环节探索建立能够更好满足项目需求的制度机制。
★ 简化招标投标程序,推行电子招标投标和异地远程评标,严格评标专家管理。
★ 强化招标主体责任追溯,扩大信用信息在招标投标环节的规范应用。
★ 严厉打击围标、串标和虚 假招标等违法行为,强化标后合同履约监管。
从内容来看,除了推动电子招投标发展、扩大信用信息应用、加强合同履约监管等这几项老生常谈的提法,《意见》还提出要完善招标人决策机制、落实招标人自主权,这无疑说明“还权于招标人”正逐渐成为主流思路。
为了打击围标串标、避免招标人干预评标公正性,以往一些地方出台了不少类似于“禁止招标人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摇号、抽签中标”等规定,看似阻隔了招标人与投标人的接触,避免招标人的主观意志影响中标结果,实质上反而形成“责任真空”,忽视了招标人作为业主,有必要也应当对工程供应商的选择和工程质量负责的事实。《指导意见》同时强调“落实招标人自主权”和“强化招标主体责任追溯”,也是基于权责对等,要求招标人为决策承担责任。
可以预料,这四点要求将是未来一段时间工程招投标领域相关政策文件的主要方向。
同时,为了进一步减轻市场主体的负担,《意见》在推行工程担保与保险方面也提出三点要求:
★ 推行银行保函制度,在有条件的地区推行工程担保公司保函和工程保证保险。
★ 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 对采用低价中标的探索实行高保额履约担保。组织开展工程质量保险试点,加快发展工程质量保险。
其中值得关注的是,为了保护投标人利益,降低合同款拖欠风险,《意见》提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同时,“低价中标”再次中枪,未来在工程招投标中采用低价策略谋求中标优势的,在合同签订时将面临高保额的履约担保,以确保中标人能保质保量、按期完成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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