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在所里开会,讨论律师常见的能力误区时,谈到一件事情,一公司HR向律师索要一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格式文本,在此情况下,律师应该如何做?
第一种律师会从自己的电脑上,随手找到一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邮件给客户,然后让客户自己去改吧改吧,就用了。
这一种律师,我认为如同药店中药品的销售员。有人去买药,买感冒药,销售随手从柜台上拿了一种,卖给病人。有时候销售还会简单问一下症状,比如是否发烧,是否流鼻涕等,随手再搭售几种别的药品,偶尔也会介绍一下同类药品中哪种更好。在这种购药的过程中,病人所认同的是药品的价值,对于销售的价值,他们的判断基本等于零。
如果一个律师,在遇到客户向自己索要格式文本时,只是简单地将格式文本给到客户即止,这个律师的价值,跟上述的销售将是一样的,价值为零。在客户的印象中,这个律师将如同那个药店销售一样,转眼就忘。
客户所需要的,并非只是一个格式文本,往往是一件事情的解决方案。如果一个客户明确地提出,只要一个格式文本即可,别的不愿意进行交流,自然无所谓,作为律师来说,在明确前提的情况下,提供格式文本,也就是了。如果客户并不拒绝交流,那么作为一个律师,必须要意识到,客户所需要的是解决方案,并非格式文本。索要格式文本,也是为了解决具体的事情。
所以有了第二种律师。
第二种律师会详细询问客户为什么索要格式文本,索要格式文本是为了解决什么问题,并且就此问题的解决,进行充分的交流,设计出来不同的解决方案,并据可行的解决方案,向客户提供格式文本。这一种律师,我认为比较象医院的医生。
这种律师相比于第一种律师而言,是比较有价值的。他能够认识到客户真正所需要的,能够立足于客户所需,解决客户的问题。病人所需要的不是药品,而是疾病的诊断治疗方案。律师在这个环节与客户的交流,犹如医生在开药之前,对病人所做的验血、量体温、拍片等检查诊治过程一样,具有独特的价值。
所需要注意的是,在这个过程中,这种交流必须是主动的,即律师要主动地与客户进行交流,而不能被动地等待客户主动提供信息给自己。这种交流也必须是律师掌控的,律师要有掌控的能力。没有哪个病人到了医院之后,诊断过程由病人自己主动来做的,而是皆由医生依据自身经验,主动要求病人去做的。这个过程能够充分凸显出律师自身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