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人员参加节目制作将明确管理细则

   2020-07-17 聪慧网sxxjymy30
核心提示:发表于: 2020年07月17日 20时32分01秒

    【慧聪广电网】9月20日,为依法规范境外视听节目的引进和传播,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起草了《境外视听节目引进、传播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相关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2号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政策法规司,邮政编码:100866。

    3、通过传真将意见发送至010-86093288。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10月19日。

    

    境外人员参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境外人员参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管理,促进广播电视交流合作,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聘用外国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人员(以下简称境外人员)参加境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的活动。

    第三条聘用境外人员参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讲好中国故事,传播正能量。

    第四条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聘用境外人员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聘用境外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境外人员聘用备案管理电子办公系统,推行电子政务。

    第二章聘用及播出规范

    第六条参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的境外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尊重和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尊重和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

    (二)尊重中华民族文化和风俗习惯,无违反公序良俗行为;

    (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无违法违规记录;

    (四)具有良好的公众形象和健康向上的精神风貌;

    (五)具备节目要求的工作技能、专业技能或工作经历;

    (六)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参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的境外人员,在节目制作中应当言行得当,积极向上,起到良好的社会示范和引导作用。

    第八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聘用境外人员参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明确约定工作内容、权利义务等事项。

    第九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应当对拟聘用的境外人员进行严格审查,不得聘用不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境外人员。

    第十条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一般不得聘用境外人员担任广播电视节目主持人。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与境外广播电视机构合作举办在境内外播出的晚会类节目,以及国际频道、频率确需聘用境外人员担任节目主持人的,应当符合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要求。

    第十一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应当对其聘用的境外人员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完善人员管理措施。

    第十二条广播电视节目应当由拟播出节目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进行重播重审,重审时发现节目聘用的境外人员已出现不符合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不得重播该节目。

    第十三条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在对广播电视广告内容进行审核时,发现广告中境外人员不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要求的,该广告不得播出。

    第三章备案要求

    第十四条国家对境外人员作为主创人员参加国产电视剧,以及综艺类、访谈类等广播电视节目(以下简称其他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实行备案管理。

    前款所称国产电视剧主创人员是指国产电视剧的编剧、撰稿、导演、主要演员以及主要工作人员等;其他广播电视节目主创人员是指广播电视节目的制片人、导演、嘉宾、主要演员等。

    第十五条一部国产电视剧中聘用担任主创人员的外国人,不得超过同类别人员总数的五分之一。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人员不作数量限制。

    编剧和导演不得同时由境外人员担任,剧中男女主角不得同时由境外人员担任。

    第十六条每期综艺类、访谈类等广播电视节目中聘用担任主创人员的外国人,不得超过同类别人员总数的五分之一。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人员不作数量限制。

    第十七条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教育电视台以及重大题材或者涉及政治、军事、外交、国家安全、统战、民族、宗教、司法、公安等敏感内容的电视剧聘用境外人员的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产电视剧制作机构,广播电视制作、播出机构聘用境外人员的备案。

    第十八条聘用境外人员作为主创人员参加国产电视剧制作,聘用机构应当在与拟聘用的所有境外人员签订合同后5日内进行备案。备案的主要内容包括:电视剧名称、境外人员基本情况、拟担任的角色、是否符合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比例要求等。

    第十九条聘用境外人员作为主创人员参加其他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聘用机构应当在与拟聘用的所有境外人员签订合同后5日内进行备案。备案的主要内容包括:节目名称、境外人员基本情况、拟担任的角色、节目播出时间和播出平台、是否符合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比例要求等。

    第二十条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收到聘用机构的备案信息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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