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汽车用品行业协会坐落于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泰隆街998号三友国际饭店18楼-3室。于2009年9月1日经市工商局批准、后经民政局核准登记,由台州汽车厂家,经销企业自愿组成,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的团体。产业拟定生产型企业与流通型产业的发展规划,打造行业产品供销服务于一体的流程方式平台,逐步建立比较完善的的汽车行业协会。推动行业的规范管理,作为行业标准的制定,行业规范管理的主要参与机构,协会结合当前的台州的发展现状,推出汽车用品行业的管理规范标准,为台州的汽车用品行业打下基础。台州产业覆盖面广,群体大,行业的发展空间比较大,为汽车用品行业提供了良好的商业基础。
本会的宗旨是为会员创造有价值的服务,促进行业交流,协调企业、行业与政府间的关系,加强行业自律,维护汽车用品市场的经营秩序,依法维护会员权益,推动行业发展。本会主要提供的服务:政企服务 、资讯服务 、反映诉求、人才服务、品牌服务、培训服务、商务服务、法律服务、宣传服务。
协会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协助和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加强汽车配件、用品管理,实行行业自律、促进行业交流,推动行业发展,为促进台州汽车用品行业发展服务。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台州市汽车用品行业协会(英文名称Zhejiang Province automobile thing profession association Taizhou Branch )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面向全市汽车用品及服务领域,不受地区、部门、行业、所有制限制,与汽车用品及服务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的非营利性、全市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下,为政府有务,为会员服务,为社会服务;按照“公正、团结、服务”的原则七展工作,在政府和从事汽车用品用服务行业的企事业单位这间发挥纽带和桥梁作用,促进台州市汽车用品及服务行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浙江省汽车用品行业协会、台州市经济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台州市汽车用品行业协会设在路桥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民主协商的原则开展以下业务:
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法规、条例;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有关发展汽车用品及服务行业的政策意见和建议;协助政府制(修)定有关汽车用品及服务行业的发展政策、地方法规及地方行业标准,并推动其贯彻执行;
了解企业开展汽车用品及服务行业的情况,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要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对不正当竞争,反对侵害他人知识产权,引导行来良性发展,反对恶性竞争;关于行业内部协调沟通;对于会业内部的竞争,协会要起到合理引导、适当调整的作用,把竞争的重心引到服务、管理、技术质量上,不搞恶性的价格战;强势企业成员要帮助带动起步较低的成员共同发展。促进“行规行约”的建立和完善;
向政府有关部门及会员提供汽车用品及服务行业发展情况,市场发展趋势,经济预测等信息,帮助会员解决开展汽车用品及服务行业经营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做好信息咨询服务和政策、技术、产业、市场导向工作;
广泛开展汽车用品及服务行业商务学术交流;积极开展汽车用品及服务行业知识的普及教育和技能培训;总结汽车用品及服务行业发展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介绍先进典型;
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组织台州市汽车用品及用务行业新产品、新技术展 览、展销、组织比赛;组织外出参展、参观、参赛等;为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服务;
建立台州市汽车用品行业示范基地和培训中心:
(1)长期培训:设立协会 培训中心;
(2)短期培训:请国内外专家授课(技术、销售、管理、服务等);在全市积极推广汽车用品及服务行业论证培训、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汽车用品及服务行业质量监督工作,研究、推广适全中国国情的汽车用品及服务行业新产品、新技术;
开发信息资源,编辑出版汽车用品及服务行业专业培训教程及书刊、声像资料;
完成省经贸委、其他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委托协会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承认并执行本协会章程
自愿加入协会
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在本协会注册等级。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提交入会申请书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由台州市汽车用品行业协会秘书处办理具体入会手续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其他机构发给会员证书。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优先或者优惠取得本协会的咨询服务及书刊、资料等;
对本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介绍和推荐新会员
对提供给协会有关信息和服务者,根据产生的效益情况,按照规定获得相应的报酬和奖励。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按照规定缴纳会费;
积极参加和支持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及时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会退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出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制定和修改章程;
选举和罢免理事;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决定终止事宜和协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等级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代表大会在会员中选举产生,单位会员理事由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代表出任。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执行会员大会代表大会的决议;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决定会费数额和其他要交纳的款项;
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定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得找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本章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常务理事三分之以上的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坚持当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好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身体健康,能坚持给正常工作,有一定社团工作经验;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分;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等级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期任期的,须经到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任何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写列职权: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会议和工作。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处是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机会;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组织提出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建议,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负责协会经费管理;
负责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会费;
捐赠和赞助;
政府资助;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跳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展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对协会修改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检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钟之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终止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起见,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9年9月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等级管理机关核准之日期生效。
协会服务:
政企服务
协助政府大力促进与发展我市汽车用品行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共同利益,接受政府的委托,做好汽车用品行业技术标准制定、汽车用品企业资质认定、汽车用品项目评审、汽车用品园区规划、汽车用品企业分类评定;协助政府开展行业调查、决策咨询、产业政策制订以及政府委托的其它工作。
资讯服务
降低企业传递和获取信息的成本,调研、收集、发布汽车用品行业相关信息;为会员提供最新最全面的政策法规、行业动态等资讯;定期为会员发送会刊,为会员提供多渠道的交流平台;通过顾问、专家等多渠道对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市场、融资、资源利用、合作、技术、人才等方面的策划与支持。
反映诉求
及时向政府反映企业的呼声和利益诉求,在政府与企业之间搭建有效的沟通渠道,强化价格自律,制止市场垄断,维护市场公平和社会公共利益,积极协助会员解决有关问题。
人才服务
为会员企业提供中高层管理人员的综合培训、汽车服务专业技术人员的技能培训,普通员工的职业培训;组织国家汽车服务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培训、考试和认证工作;举办法律法规、政策产业、经营管理、职业技能和技术应用的各类培训、讲座、座谈等活动,为会员企业培养应用型人才。
商务服务
降低企业的公关成本,组织汽车用品项目的洽谈对接、组织参观考察国内外先进汽车用品及其相关企业,观摩学习创新的管理理念和运作模式;为会员提供相互交流和国内外合作的平台,开展相关行业的展览展销、企业论坛;联合相关部门积极推进电子商务信息平台的建设;提供金融、税务、保险、经营管理、进出口贸易、采购等方面的咨询协调业务。
法律服务
协会组织法律专家,为会员提供法律法规方面的咨询和顾问服务,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宣传服务
通过网站、会刊、信息平台等媒体宣传企业品牌、树立企业的形象,扩大知名度和影响力。
台州市汽车用品行业协会是我市的汽车用品企业之家,真诚欢迎从事汽车用品及相关行业的企业单位加盟,让我们携手共进,开创台州市汽车用品行业的美好明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