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消防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2020-07-18 聪慧网sxxjymy50
核心提示:发表于: 2020年07月18日 04时45分44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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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防行政执法就是公安消防部门按照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通过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检查,适用于特定执法对象的具体行政行为。近年来,跟着科学技术的急速生长和各项法制的不断健康,在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消防部门的通力合作下,全国各地的消防行政法律形势大幅改进,各级消防督查人员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理念不断加强,各地的消防安全状况也得以不断优化,社会群众满意度集体提高。可是,跟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迅速成长、经济结构的转变,消防行政执法涌现了很多新情况和新问题,严重限制着各地消防行政执法效率和水平的提高,阻碍着消防执法环境的改善。

    一、消防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1、消防行政执法主体模糊。

    首先,消防支队和消防大队执法权限不清。在消防验收方面,,支队在验收的时候,会因为人情关系对于一些未整改的问题抱有一种心态,"反正还有日后大队监督呢,暂时放一马”,验收也就过了。同时,根据执法工作规范,"支队验收人员要向负责管理的辖区大队进行技术交底”,这是一句抽象性的空洞话语,没有任何实际操作性,大队在对经过消防验收的项目进行日常监管的时候,只要看到一张消防验收意见书,就会有这种心态,"反正支队验收过了,肯定没什么大队问题”,殊不知一些验收过的项目,经过一、两年运营,公司可能已经擅自改动了一些,改动后的项目存在火灾隐患,如果工作认真点的监督员还能发现,对于普遍执法不严的监督检查,根本发现不了问题,因此,这是一种上下级之间互相心理推诿的心态;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日常监管方面,根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第120号令),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界定标准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界定,但是没有明确支队列管的单位和大队列管单位的界定尺度,这就导致属地治理和分级管理的矛盾,支队在分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时候,存在挑肥拣瘦的现象,缺乏担当精神,将"肥”的一块留给自己,当自己管不了或无力去监管时,又指示基层代管,将"瘦”的这一块分给基层。其次、消防大队和公安派出所权限不清。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第120号令),"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单位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工作主管部门共同研究拟定,报省级公安机关确定”,至于派出所列管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消防大队列管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也没有详细的标准。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只是省一级文件规定,未上升到部门规章,因此在执行方面权威性还有待提高。公安派出所一般管理辖区多数为乡村和郊区,由于历史的原因,村办企业和镇办企业,没有土地指标和规划许可证,办不了消防验收手续,《江苏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规定》(苏公厅﹝2009﹞433号)第七条第二项规定:"发现未依法备案或取得消防行政许可的建设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及时移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即使公安派出所将违法企业移交给消防大队,大队除了行政处罚,根本无法给企业办理手续,违法行为依然存在。

    2、政府统一领导消防工作的方针贯彻不到位。

    首先,在消防安全委员设立和发挥作用方面,省、市、县一级都成立了消防安全委员,但是国务院层面没有消防安全委员会,国务院对于消防的重视程度还停留在灭火的层面,火灾防控方面的行政执法,只将其纳入安全生产委员,这也导致省、市、县三级消防安全委员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形同虚设,消防安全委员成员单位只是从本单位的利益出发,对于消防工作可有可无,只是在平时检查的时候补点台账,而且单位内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也都是没有话语权的人员。其次,乡镇消防安全网格化方面,执法依据是中央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公安部、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的文件《关于街道乡镇网格化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2】28号),这只是文件,不是法律规范,不是部门规章,也没有配套运行的其他文件,因此乡镇政府很少重视消防安全网格化工作,更不用说人力和物力支持,乡镇网格化管理办公室日常运转也流于形式。

    3、消防行政执法监督机制不健全。

    在消防行政执法畛域里,仍然存有选择性执法、以权代法、以言代法、以情代法、以罚代改、执法不公不严等问题,在办理消防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方面,部分监督员出于某种目的而不按规定办事,盲目简化程序,试图打"擦边球”,严重扰乱执法秩序。目前,公安部已制定下发了执法质量考核评议相关文件,各地也相继制定了消防行政执法的管理规定,这些规定的制定极大的规范和改进了各级公安消防机构的执法行为,但这种既做运动员,又做裁判员的做法,很难起到理想的效果。公安现役执法的弊端就是地方纪委监督够不着,上级纪委顾大局,同级纪委走过场。存在执法过错的单位不是站在纠正和改正错误的立场出发,不去追查和反思出现过错的原因,而是想方设法去遮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4、消防行政执法人员业务素质不高。

    因为消防执法队伍在大部分地区属于兵役制,工作岗位、工作流动性比较频繁,执法人员流动性强,在执法岗位上执法人员干时间短,都有暂时的心态,不能全身心地扎根于消防行政执法领域去专研,导致消防监督队伍整体素质偏低。执法规范化水平不高,一些执法不规范,不够文明,甚至不公平,不诚实;法律的威慑效应作为执法监督的唯一方式,与人民群众的热切期望相比,存在一定差距。

    二、消防行政执法中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1、消防法律法规制度不健全。

    根据现行消防执法运行机制,确保消防行政执法更加完善,从而形成制度面前人人平等,规范有序的良好形势,这种现象与当前实际情况之间还有很大的差距,如《消防法》及相关法规还有待完善。执法手段还比较简单,一些拒不执行处罚的单位,必须向法院和其他有关部门申请强制执行,从而拖延了执法时限,执法效果不大,有的执法过错难以全面纠正。

    2、政府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不够重视。

    一些地方政府领导对消防工作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针对财政收入、投资、就业、社会稳定等考虑因素,运用行政手段介入消防执法工作,忽视了法律赋予的政府的统一领导法定责任,缺乏消防安全意识和观念,在城市发展和更新工作中未将消防车道、消防水、消火栓等基础设施建设考虑在内,有的地方片面认为消防工作是消防队的事,全部交由公安消防部门包揽,造成孤掌难鸣的局面。消防职责定位不明确,当地有关部门责任意识不强,推诿的现象时有存在,只有联勤联动的表面文件。

    3、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学习不够。

    大多数消防监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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