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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消防部队体制改革是我国向消防职业化、专业化迈出的重要一步。在这个过程中,国家领导层高瞻远瞩,逐步放开了社会化消防的监管,比如推行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让注册消防工程师部分承担以前公安消防部门的职责,扩大消防相关专业大学(学院)消防工程专业的招生面,从以前固定的不到3所大学,到现在的8所大学(学院)开设消防工程专业,并进一步推进建构(筑)筑消防员(现称“消防设施操作员”)等消防重要岗位人员的培训学校建设,让我国消防事业专业水平逐步向欧美日等发达国家靠拢。
这几类消防技术人员的出路都有一个共同点,经过专业的培训、学习和考试合格后,要么选择在业界或相关行业(消防设备检测、维护保养、维修、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培训等)一直干,要么每天要做的事就是和消防设备打交道,也就是说在现有消防行业缺口如此之大的情况下,这几类人会越来越专业的做好本职工作。但是,最近几年来,特别是近两年来,还有另外一种人员从事消防相关工作,如沐春风般的大量涌现在各类网站、报纸甚至是电视台,那就是社会消防培训机构的社会消防培训员。
引言
消防安全是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我国发生的许多重特大火灾都暴露出社会公众消防安全意识薄弱和社会消防从业人员缺乏社会消防安全培训的突出问题,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因为我国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数量少,不能满足服务社会消防培训任务的需求;另一方面是由于我国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建设缺乏具体的指导性标准,一些培训机构不具备应有的教学条件,教学质量难以保障,影响了社会消防安全培训工作的健康发展。
在继续探讨之前,我们来看看,我国现行法规的涉及消防培训的问题:
关键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仅摘录)
(一)法律依据
一、《消防法》第六条:
1、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2、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3、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七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二、《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仅摘录)
(一)监管部门责任
1、第五条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
(2)协调有关部门指导和监督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3)会同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4)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民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3)负责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的登记,并实施监督管理。
消防安全培训机构设置规定和条件
第二十七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面向社会从事消防安全专业培训的,应当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批准,并到省级民政部门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第二十八条成立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法人条件,有规范的名称和必要的组织机构;
(2)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一百万元以上;
(3)有健全的组织章程和培训、考试制度;
(4)具有与培训规模和培训专业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员队伍;
(5)有同时培训二百人以上规模的固定教学场所、训练场地,具有满足技能培训需要的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
(6)消防安全专业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四)项所指专(兼)职教员队伍中,专职教员应当不少于教员总数的二分之一;具有建筑、消防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五年以上消防相关工作经历的教员不少于十人;消防安全管理、自动消防设施、灭火救援等专业课程应当分别配备理论教员和实习操作教员不少于两人。
第三十条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规定,开展消防安全专业培训,保证培训质量。
4、《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6号)
看到这里我们有些同志可能觉得不耐烦了,想问以上几点主要说明什么?主要说明,第一所有社会单位的所有人员都需要进行消防培训,第二消防培训是项专业技术,需要拥有专业技术资质的人才来实施这项工作。
那可能有些人又会说了,社会单位一般员工的消防知识普及不属于专门消防培训,所以不需要掌握专业知识的人来培训。不急,我们接着看条文。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第十四条:单位对职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应当将本单位的火灾危险性、防火灭火措施、消防设施及灭火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人员疏散逃生知识等作为培训的重点。
我给大家翻译下,以上这句话包涵的深刻含义:
单位对职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应当将本单位的火灾危险性(包括消防燃烧学、火灾化学、建筑防爆、火灾调查等专业),
防火灭火设施(包括建筑防火和内外部装修防火、电气防火、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气体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等原理),
消防设施及灭火器材操作(包括火灾手动报警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消防炮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操作、各类灭火器配置操作及维护、防排烟系统理论等及操作),
人员疏散逃生知识(包括火场心理学、烟气毒理学、火灾疏散数学模型,逃生器材特点及适用范围,火灾动力学、医学及护理学等理论和实践知识)等作为培训的重点。
经过这么一对比,是不是就会发现社会消防培训机构的培训人员绝对需要有专业的消防知识和技能才有可能胜任对一般民众的消防知识普及,就是大家常说的“要给学生一滴水,教师要有一桶水”,如果老师的水平和学生的水平一样,或者还不如学生,那这个消防培训算谁培训谁?
现状
在体制改革过程中,总会遇到迷茫、阻力,摸着石头过河的情况比比皆是。经济要发展,社会要进步我们首先应该解决顶层设计的问题,也就是说各行各业首先要有各种法律法规,然后大家以此为标准来遵照执行的问题。
社会消防培训机构的良性发展绝对是相关主管部门非常乐于看到的,不但可以让主管部门腾出手来,把主要精力放在源头防控上,更进一步是充实了社会消防力量的培养,使全体国民消防意识的提高才是最重要的工作目标。
而现状呢?我们先来看以下几个案例:
案例1:
这几个被烧伤的也够倒霉的了,也许他这辈子就遇到这一次火灾,而以后学再多的消防知识就从现场使用来说,可能一次也用不上。
案例2:
案例1我看了还是比较淡定的,那位培训“教官”是条“好汉”,本来自己不懂消防知识,还用公司的实名进行消防培训,胆子够大,可惜后来还是觉得“落草”比较合适。
不过,这案例2就有点全然不顾的意思,不顾国家法律,不顾是否懂不懂消防知识,总而言之以挣钱为目的,其他的都靠边站吧。直接冒充消防部门多好,有威信有尊严。胆子大的,直接说自己的消防队。胆子小的打个擦边球,说自己是消防部门委托的,是消防宣传教育培训中心,是消防队直属培训队,您瞧瞧这名字取得多高大上啊,搞得消防部门自己人听到后都觉得,这个到底是不是自己人啊。
来来来,给还在打这种旗号的“教官”普及下我国法律知识吧:
招摇撞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非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均可构成本罪。
另外,恭喜了,最近消防部队体制改革,“李鬼”们少了一条罪名: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只是刑法279条还管着您呐,可吃10年免费早中晚餐,加把油吧各位。
另外给大家普及个名词——教官:
案例3:
如果你是在一个普通的社会消防培训机构,是一个普通得不能再普通的培训人员,在出去找社会单位进行消防培训问及自己身份的时候,你愿意对当事人说实话,还是模糊自己的身份,还是半推半就?人家误会你是消防队的时候,你怎么做?你会第一时间来澄清说我们和消防队完全无任何关系嘛?案例3这个新闻也许就是一场误会,也许是写稿件的误会,也许是被培训人的误会,也许吧。
综上,
案例1说明社会化消防培训必须要有消防专业知识和技能。
案例2什么不用说,直接抓起来。
案例3,社会消防培训模式是否还可以改进?
就目前而言,由于消防部门的人力有限,消防部门的培训人员的主要精力还是放在重要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单位、重要的岗位培训上,远远满足不了社会一般单位和社会普通民众的消防知识普及。全国各大中小城市都有很多合法的社会消防培训单位、机构,但培训模式我不说大家也应该想得到怎么回事。免费很好,不过不卖消防器材的公司,他们会不会饿肚子。其实,笔者对推销产品式的消防培训不排斥,如果产品质量过硬,身份合法,价格合理的话。不过,部分培训机构貌似忽视了这点,主要表现在这几个方面。
个别的培训机构销售的消防产品是三无产品。他们在卖这些器材的时候,讲的天花乱坠,得到此器犹如神功附体,卖个灭火器和自救式过滤呼吸器搞的像穿上了超级战衣一样。殊不知,火灾进行到充分发展阶段后大型消防灭火设施都“望火兴叹”,而发生“轰然”的时间会快到让你怀疑人生。其在培训过程中对这些防灭火器材使用范围、如何辨别真伪和实际灭火效能只字不提,或者他就根本不懂。当事人真实遇到火灾后会产生的后果可想而知。
由于不懂灭火器的配置的基本原理,部分推销的消防产品配置不合理。贵就不用提了,这个也许是厂家、商家的销售环节和成本决定的,违反不违反其他法律我们也管不了,而且听众可以选择不买,但是产品一定要合格和配置合理。
比如,如果你卖给人家一个套装,里面一个灭火器,一个感烟探测器,一个手电筒,一个过滤式自救呼吸器等,咋一看没有问题,真实火灾情况有大问题。
有哪些问题?根据现行规范,灭火器应配置两具,万一一具失效还有备用;目前《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6.2.2条感烟探测器的探头保护面积60平米,保护半径5.8米,说白了家里每个房间(除了厨房和厕所)都应该设置,你卖人家一个感烟探测器,而每个房间都是报警区域,那其他区域着火就不管了吗?
还有那个过滤式自救呼吸器,买一个放家里的得好好想想,发生火灾给谁用?这个就是弊端,用了大价钱买来的防灭火器材等真实发生火灾后,除非你家是特别特殊的条件,那使用条件太有限了。而高价又意味着买了这样,就可能不买那样了。
3、在推销消防器材之前,进行消防知识普及是众多社会消防培训机构积极的方面。
可惜这方面有做的好的,有做的不好的。先来说做的好的,有部分培训人员之前本来就在消防机构或者相关专业从业,懂消防也爱消防,把社会消防培训当成自己事业,他们讲起来即专业,火灾案例也栩栩如生,但这部分人很少,而且这里面还有相当一部分人都是收费培训不推销器材。不好的方面,这个层次的培训人员个人业务素质就看天了,有几乎不懂任何消防知识,直接从网下点消防知识就开讲的,靠着良好的口才立马上岗,有做了一两年都还只是会推销器材还自认为是消防专家的。曾经看到某个培训人员的手稿,我发现他的手稿里,写着干粉灭火器是唯一一种可以往人身上喷的灭火器。我瞬间石化,兄弟,你得真补补消防课了。
就算是这种“人才”也不长期干,流动性太大,来一波走一波。培训机构招人是常态。我想,就算是培训机构的领导层想好好的干这个事情,如此大流动量人员的情况下,要想稳定培训人员的业务素质也是一大麻烦。
三、解决方法
说一千,道一万,我们既不能否定社会消防培训机构在消防社会化过程中积极的一面,但是也不能让其犹如脱缰野马,自由发挥。我国正处于修订相关消防法规过程中,估计部分部门规章也随之作出调整。
正是利用这个时机整顿消防培训组织现状的时候了。所以,笔者建议有关部门采取如下设置条件:
首先,社会单位消防培训机构,不管是专门进行消防技能的培训公司、消防社会单位培训公司、机构(包括主要以推销消防产品公司),还是专门进行消防专业知识学习和技能操作的单位等,都应明确纳入《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管理范畴,强调有组织,有场地、有设备。
对于从事理论教学培训的培训人员要有资质,所有培训员务必通过中级国家建构筑消防员(现称消防设施操作员)考试,培训分公司主管、分支机构经理通过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杜绝整个公司没有一个人懂消防工程专业的尴尬局面;对于从事消防技能培训的,如微型消防站战斗员、救援员等培训人员,务必按照《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规定通过国家相应等级的消防员、应急救援员考试。
其次,培训机构自身要主动找问题。从目前来看,国家相关部门是大力支持社会化消防建设的,但是并不意味着可以容忍,某些不良的社会机构高举利民惠民的消防培训“大旗”,却打着自己的如意算盘。
可以研究下如何改进现有模式。
比如,第一类培训可以收费培训,但是人员素质要跟上,不能让培训人员的消防业务素质和听众一样高,只会讲笑话,只会卖产品。收费培训的一大好处是可以再讲讲其他防灭火设施。大家发现没有,现在的培训,好像从来没有培训使用室内消火栓,可能是因为我们不可能买个室内消火栓回家吧,而这个东西,其实真用上那起的作用比灭火器管用多了,对我们降低伤亡和损失有大大的好处。但是前提是培训人员必须有资格从业,而且业务水平够高,现有统计,沿海大城市做的好,不过的确存在一定难度。
第二、如果培训你真要推销器材,为了生存也是没有办法的事,但培训人员依然要通过从业资格考试,并要学会适当的降低价格,按照消防相关规范配置并普及防灭火器材,宣讲理论的时候引用出处要有依据,地区主管或经理如果是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的话,完全可以监管自己辖区的消防培训人员活动情况,培训活动要全程录像,课件由本人打印出来签字存档。当然当地消防、民政、教育部门也要加入监管履行职责。
末了,本文声明不是对合法社会消防培训机构进行的一次批判,而是对不良培训机构的提醒。
针对的现有社会化消防培训突出问题,表达了笔者略微的忧虑,如果现在不提,说不定以后这些隐患就像慢性毒药一样蔓延到全社会,还是《无间道》那句话说的好“出来混,迟早要还的”,那我们到时候,还得起嘛?
社会化消防培训这个市场鱼龙混杂,既有爱消防干消防的专家,也有不管不顾的混蛋,就在发文的前几天,本地还有人冒充消防部门到社会重点单位进行消防培训,老百姓真假难辨,上当受骗也在所难免。希望最后留下来的都是摸着自己良心做事业的真正勇士吧。最后给社会化消防培训人员介绍一本书,希望看完了对得起自己的良心。
注:本文的目的是希望某些上级领导上或者国内的专家。有一些建议或者想法,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