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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市、区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增加消防投入,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消防工作由市公安机关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本条例及有关规定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居民委员会应当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协助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并就防火安全公约的执行情况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报告。
第六条每年11月9日为深圳消防日。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七条市、区政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消防法律、法规;
(二)研究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工作重大问题;
(三)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市民消防意识;
(四)建立处置火灾和特殊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机制,统一领导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
(五)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六)定期听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汇报;
(七)督促有关部门和企业落实消防安全、安全生产责任;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消防规划和消防安全方针政策,为市政府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二)定期对消防安全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并通报情况;
(三)督促重要部门、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及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本部门、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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