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防工程规范和产品标准的发展现状——不够理想之处、不足点
⑴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涵盖范畴不够合理
1998-12-22~24,广西自治区北海市海澜楼,部局召开了国家消防技术规范管理工作第4次会议。我记得,当时会议涉及到的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制订内容有6种系统,包括三氟甲烷、六氟丙烷、七氟丙烷等氢氟烃类气体灭火系统和IG55、IG100、IG541等IG系列纯天然气体类气体灭火系统。
但是,在2006年发布的规范中,却只有七氟丙烷和IG541二种气体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种类明显不足,反倒增加了并不同类的气溶胶灭火装置。
2005-07,根据部局的指令,我参加了该规范的专家审查(深圳)会议,共有18位专家组成专家审查组。通常,我们四个部属研究所主编的国家规范互不交叉,没有部局的通知是不可能参与审查会议的,我的出场是个特例。
按照我本人的以往的《帮忙不添乱》的常规习惯,会上不能不讲话,也不能全讲赞美兄弟所主编人员编制质量好的话,我会提出一些看法,但最多提出5条意见,其中3条应当是需要修改的,然后把时间留给其他专家(当然不得不担任主审时例外)。如果我能够发现一些关联本规范/标准质量的,特别是有关规范/标准总体结构/框架的稍许重大的问题,我会预先或会下同兄弟所的主编人员言讲、商议。
而当时的形势,给我的感觉是不能变更、不可扭转。
印象较深的还有以下3点:
①会议前后,有几家设计院的给排水总工打电话给我,坚持说他们看到的该规范送审稿只有2种灭火系统,我说我就在会议上,审查专家在审查会上拿到的送审稿是3种灭火系统。
②我的理解是,如果说IG541能够列入/纳入规范,而且还可用于有人场所,那么,纯氮气的IG100系统,也应当编入规范,因为在人们每天每时每刻每秒吸入的空气中,大部分是氮气,怎么会是不安全、不成熟的呢。
当然,尽管氮气对人体及呼吸生理无毒无害,还是要特别警惕缺氧窒息危险。我个人还是坚持2点:在设置气体灭火系统的建筑场所,一是应当设置30秒延迟喷射,二是必须保证现场人员及时撤离/疏散。
今年,刚刚修订的并于2010-08-01开始施行的GB50193-2010《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就是因为发生过人员中毒事故的缘由,才将1.0.5A这一条修订为:二氧化碳全淹没灭火系统不应用于经常有人停留的场所。
其实,早年在黄浦江上的一艘西欧轮船,就是因为1名青工误动作了甲板舱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操作杆,系统启动喷气,致使在底舱内检修的7人牺牲。
所以,自称自己的产品能够用于经常有人停留的场所的气体消防厂商,应当以此为戒,需要谨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