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聪应急救援网讯 ;
2019年6月11日上午11时左右,北京市市政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西山八大处门区至七处道路及景观改造提升工程(含基础设施改造工程)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施工破坏燃气管线事故,此起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为20万元,未造成人员伤亡。
根据市安委办对此起事故进行挂牌督办通知的精神,按照区领导指示,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和《北京市社会影响较大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暂行规定》的规定,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人力社保局、区总工会、区城管委、区住建委、区城管执法局组成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区监委参与,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工程基本情况
西山八大处门区至七处道路及景观改造提升工程(含基础设施改造工程)市政工程施工(以下简称“八大处市政工程”),位于石景山区八大处公园园区。该工程建设单位为北京市八大处公园管理处(以下简称“公园管理处”),施工总承包单位为北京市市政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政六建公司”),勘查物探单位为北京爱地地质勘察基础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爱地勘察公司”),监理单位为中科金石(北京)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金石公司),劳务单位为濮阳京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京兴劳务公司)。2019年5月30日公园管理处与市政六建公司签订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西山八大处门区至七处道路及景观改造提升工程(含基础设施改造工程)市政工程施工,工程地点: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公园,承包范围:给排水工程、燃气工程、道路工程、桥梁涵洞工程、管线工程及景观配套工程等,计划开工日期为2019年5月30日,竣工日期为2019年9月27日。
(二)破损燃气管线基本情况
经调查,破损燃气管线是2008年5月施工完成,产权为用户自管管线,主要用于输送天然气供八大处园区内生活使用。该管线为DN200燃气中压管线,管线材质为钢管,管线破损点坐标位臵为:X:309931.70,Y:485361.96,管线破损点附近有长度为2m的保护套管。
(三)事故损失情况
该起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约为20万元(主要为破损燃气管线抢修及相关费用)。
(四)相关单位概况
建设单位:公园管理处,法定代表人刘云清,住所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公园二处。
施工单位:市政六建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春发,住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工体西路7号,公司自1992年4月25日成立。
勘探单位:爱地勘察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自文,住所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晋元庄路23号,公司自1989年12月14日成立。
监理公司:中科金石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景东,住所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28号院3号楼13层,公司自2009年12月9日成立。
劳务单位:濮阳京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俊立,住所位于濮阳县五星乡西八里庄314号。公司自2012年11月2日成立。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2019年6月11日上午10时52分左右,在八大处市政工程公园派出所南侧给水工程施工时,京兴劳务公司刘东使用液压破碎锤破除现状路面(面砖及水泥垫层位臵)时,将园区内的DN200燃气中压管线挖漏,造成燃气泄漏,致使园区内部停止燃气供应。
事发后,区应急管理局、区城市管理委等单位立即开展指挥协调与应急处臵,公园管理处、公园派出所采取紧急措施,封闭附近道路,紧急疏散游客。燃气部门(北京市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五分公司)立即进行抢修,并关闭燃气阀门,11时18分,燃气停止泄漏,6月12日凌晨1时50分抢修完毕,6月12日上午恢复燃气供应。
三、事故的原因及性质
通过勘查事故现场、查阅有关资料、询问事故相关人员,查明了此次事故原因。
(一)事故的直接原因
破损燃气管线下方有一水泥管道,燃气管线从水泥管道上面穿过,呈“∩”型上拱状态,管线上方距地面仅有25-30CM,市政六建公司盲目施工,在该燃气管线安全间距范围内进行破碎挖掘作业,致使该燃气管道破损,造成燃气泄漏。
(二)事故的间接原因
市政六建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未组织开展对地下燃气管道的核查工作,未明确安全保护措施,未让燃气供应单位进行监护,在施工过程中未实施保护措施,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是造成此次事故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的性质
鉴于上述原因分析,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盲目施工作业破坏燃气管线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故调查组依据事故调查核实的情况和事故原因分析,认定了事故单位应承担的责任,并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市政六建公司进行市政工程施工作业时,未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未明确安全保护措施,未让燃气供应单位进行监护,未实施保护措施,影响了燃气设施安全,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区城管执法局对市政六建公司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市政六建公司在市政工程施工作业中,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九十四条第
(三)项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对市政六建公司依法给予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