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聪消防网讯 多层民用建筑排烟设施的规定,是在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增加的。科学合理的在多层民用建筑中设计排烟设施,对建筑中发生火灾后的人员安全撤离和控制火灾的蔓延、控制烟气的蔓延、减少火灾损失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在实际的多层建筑工程的排烟设计中,设计人员容易遗漏排烟设计,或与高层建筑的排烟设计要求相互混淆,下面笔者就多层建筑机械排烟系统的技术措施作一些探讨,仅供参考。
一、烟气的产生及危害
物质燃烧时生成的气态及固态物质,一般称为燃烧产物。燃烧时散发于空中能被人们看见的燃烧产物俗称为烟雾,实际上烟雾通常是浮游在空气中的微粒,微粒大小一般在0.01-10μm之间。另外,在高温(一般为1000℃以上)的燃烧产物中,由于产生热解现象,还会有游离的或基团等中间燃烧产物。有机物特别是某些高分子物质,在燃烧时若供氧不足醇、醚、醛、酮以及其他一些复杂的有机化合物,这些不完全燃烧产物存在继续燃烧或爆炸的危险。例如,木材的不完全燃烧产物有:一氧化碳、甲酮、丙酮、乙醛、醋酸以及其它干馏产物。尼龙在燃烧中会生成氰化氢、氨等不完全燃烧产物。聚氯乙烯会生成氯化氢、光气等不完全燃烧产物。氯化氢、氰化氢、光气等都是毒性很强的气体。因此,烟气是燃烧产物和热解产物的混合物。火灾烟气具有窒息性、毒害性、蔽光性、恐怖性等危害特点。
国内外大量火灾案例表明,在火灾中伤亡的人中,绝大多数是火灾的烟害所致。因此,火灾烟气产生的危害非常严重。
二、多层民用建筑需要设置排烟设施的部位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以下简称《建规》第9.1.3条规定,多层民用建筑的以下场所应设置排烟设施:
1、公共建筑中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且建筑面积大于300平方米的地上房间;公共建筑中长度大于20M的内走道;
2、中庭;
3、设置在一、二、三层且房间建筑面积大于200平方米或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或地下、半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4、总建筑面积大于200平方米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平方米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地下室、半地下室;
5、其他建筑中地上长度大于40M的疏散走道。
三、排烟设施的选择
1、自然排烟设施
燃烧时产生的高温使气体膨胀产生的浮力,火焰上方高温气体与环绕火的冷空气流之间的密度不同将产生压力不均匀分布,从而使建筑内的空气和烟气产生流动,实质上就是热烟气与室外冷空气的对流运动。自然排烟是利用建筑内气体流动的这种特性,采用靠外墙的可以开启的外门、窗或高侧窗、天窗、敞开阳台与凹廊或专用排烟口、竖井等将烟气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