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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16日从海南消防部门获悉,海南省公安厅、省规划委员会、省国士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小型消防站等公共消防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简称《意见》)。《意见》立足实际,全面加强公共消防服务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发挥小型消防站“就近、快速”的优势,大力提升社会抗御火灾能力。
近年来,由于受经济发展与地域环境等客观因素影响,海南公共消防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欠账较突出。为解决历史欠帐,《意见》明确规定,既有住宅小区或建筑已经达到配套公共消防服务基础设施标准的,各地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完善公共消防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其中,建筑总面积达50万平米的新建住宅小区和工业、商业区域或单体建筑面积达到30万平米的建设工程项目;商业密集区、耐火等级低的建筑密集区、老城区、历史地段或街区;经消防安全风险评估确有必要设置的区域应当设置小型消防站。对于居住区户数在9000户及以上的新建项目,应将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室纳入社区公共用房统一安排。
为切实推进公共消防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意见》明确了国土、规划、住建、公安、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的责任。要求各地规划部门在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时,对于不按要求预留公共消防服务基础设施用房的,不得给予审批通过。各地新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要将规划部门在用地规划条件中明确应配套的公共消防服务基础设施规模和设施要求,作为土地出让的条件载入招拍挂交易文件,明确建设内容、建设标准产权归属等。各地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建设单位擅自缩减配套公共消防服务基础设施项目及规模、擅自调整配套公共消防服务基础设施项目位置,或者不按照规定建设时序进行建设等违法违规行为。各地规划、住建部门在城市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新城新区开发时,对于符合建设小型消防站标准或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室的新建项目,应当将小型消防站用房或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室纳入项目配建公共服务设施,进行规划布点建设。公安消防部门要统筹协调住建、房产管理等部门,在安排年度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改造计划时,依据城乡消防专项规划和消防事业发展规划,将小型消防站等公共消防服务基础设施纳入建设、改造计划,统筹实施,采取改扩建、租赁等方式,完善公共消防服务基础设施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