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水务局2018年防汛测报系统运行维护项目招标公告

   2020-07-18 聪慧网sxxjymy230
核心提示:发表于: 2020年07月18日 05时04分52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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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天津市西青区水务局委托,天津市津泽青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将以竞争性磋商的方式对天津市西青区水务局2018年防汛测报系统运行维护项目实施政府采购。现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参加磋商。

一、项目名称和编号

1.项目名称:天津市西青区水务局2018年防汛测报系统运行维护项目

2.项目编号:dvk7t8277i65

二、项目内容

1.详见项目需求

2.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投标

三、项目预算:146575元

四、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按照现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文件要求,对政府采购清单中的节能产品采用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评标方法。

2.按照现行《财政部、环保部关于调整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文件要求,对政府采购清单中的环境标志产品采用优先采购的评标方法。

3.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根据开标当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的信息,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同时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进行打印存档。

4.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规定,本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

5.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本项目对监狱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

6.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规定,本项目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

注:小微企业以投标人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及第四部分附件15小微企业查询截图为判定标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投标人填写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为判定标准,监狱企业须投标人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认定。以上政策不重复享受。

五、供应商资格要求

1.投标人须提供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原件;

2.前3年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截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成立不足3年的供应商可提供自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3.投标人若为法人投标,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需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投标人若为被授权人投标,须提供法人代表授权书(需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六、获取磋商文件时间、地点、方式及谈判文件售价

1.获取磋商文件的时间:北京时间2018年2月2日至2月8日,每日9:00-11:00,14:00-1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2.获取磋商文件的地点:天津市西青区天安数码城1号楼B座306室(赛达大道与柳口路交汇处)。

3.获取磋商文件的方式:现场发售。

4.招标文件的售价:每份500元,招标文件一经售出,所收费用概不退还。

七、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

1. 提交响应文件时间:2018年2月13日上午9:45时。

2. 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北京时间2018年2月13日10:00时。

3.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北京时间2018年2月13日10:00时。

4. 响应文件开启地点:天津市西青区天安数码城1号楼B座-306第一会议室。

八、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1.联系人:林先生

2.联系方式:15122120063

九、采购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1.采购人名称:天津市西青区水务局

2.采购人地址: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柳口路10号

3.采购人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张建忠 022-27392441

十、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1.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天津市津泽青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采购代理机构地址:天津市西青区天安数码城1号楼B座306室

3.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022-27923909

4.采购代理机构邮箱:1497393421@qq.com

十一、质疑、投诉方式

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或磋商公告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获取谈判文件之日或谈判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天津市津泽青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提出质疑,逾期不予受理。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满意的,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相关上级部门提出投诉,逾期不予受理。

十二、公告期限

磋商公告的公告期限为3个工作日。

2018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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