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0-07-18 聪慧网sxxjymy40
核心提示:发表于: 2020年07月18日 07时57分35秒

    慧聪化工网讯:近日,广东省发改委印发《关于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对新成立企业投资建设的管道,制定管道运输试行价格,运用建设项目财务评价的原理,使被监管企业在整个经营期内取得合理回报。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的达产期后,调整为按“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核定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道运输企业的管道运输业务年度准许总收入由准许成本、准许收益及税费之和扣减其他业务收支净额确定。

    《通知》全文如下:

    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发改规〔2018〕11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各天然气管道运输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完善广东省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机制,规范价格行为,促进天然气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发改价格规〔2016〕2142号)等规定,结合广东省实际,我委制定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18年8月13日

    附件: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广东省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以下简称管道运输价格)管理,规范价格行为,促进天然气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调整省内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是指经营省内天然气管道运输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管道运输企业)通过省内天然气管道向天然气经营者或者用户提供管道输气服务的价格。

    省内天然气管道是指由省规划的纳入省级能源专项规划的天然气主干管道和跨地级以上市输气管道,不包括油气田内部的矿场集输管道、海底管道和城镇燃气配气管网。

    第四条管道运输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并同时抄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

    第五条管道运输价格管理遵循准许成本、合理收益、公开透明、操作简便的原则。

    第六条管道运输企业原则上应将管道运输业务与其他业务分离。目前生产、运输、销售一体化经营的企业暂不能实现业务分离的,应当实现管道运输业务财务独立核算。

    第二章价格制定和调整

    第七条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原则上以管道运输企业法人单位为管理对象。油气田周边管网可视同为独立法人单位,实行单独管理。

    第八条管道运输价格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制定,即通过核定管道运输企业的准许成本,监管准许收益,考虑税收等因素确定年度准许总收入,核定管道运输价格。

    对新成立企业投资建设的管道,制定管道运输试行价格,运用建设项目财务评价的原理,使被监管企业在整个经营期内取得合理回报。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的达产期后,调整为按“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核定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

    第九条管道运输企业的管道运输业务年度准许总收入由准许成本、准许收益及税费之和扣减其他业务收支净额确定。其中:

    (一)准许成本即定价成本,包括折旧及摊销费、运行维护费,由省价格主管部门通过成本监审核定。

    (二)准许收益按有效资产乘以准许收益率计算确定。

    有效资产指管道运输企业投入、与输气业务相关的可计提收益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净值、无形资产净值和营运资本,不含政府无偿投入、政府补助和社会无偿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储气库、接收站以及从管道运输企业分离出去的辅业、多种经营等资产。

    固定资产净值和无形资产净值通过成本监审确定,营运资本按运行维护费的20%确定。

    准许收益率一般按管道负荷率不低于60%时取得税后全投资收益率不高于8%的原则确定。

    (三)税费包括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

    (四)其他业务收支净额为企业使用与输气业务相关的资产和人力从事工程安装施工、燃气销售等其他业务活动的收支净额。

    第十条管道运输价格一般实行同网同价,也可根据实际情况按距离或按区域确定价格。

    第十一条按同网同价定价时,管道运输价格用年度准许总收入除以年度运输气量计算确定。按距离确定价格时,管道运价率按管道运输企业年度准许总收入除以年度总周转量计算确定。总周转量为管道运输企业拥有的所有天然气管道周转量之和。

    单条管道周转量=管道运输气量×平均运输距离

    管道运输气量为入口气量或委托运输气量。管道负荷率低于60%的,一般按60%负荷率对应的气量计算。

    第十二条按距离确定价格的,管道运输企业根据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本公司管道运价率,以及天然气入口与出口(以城市为单位)的运输距离,测算确定本公司不同管道的具体运输价格,并形成本公司管道运输具体价格表。

    管道运输企业从同一入口通过两条及以上管道向同一出口供气的,根据运输气量加权平均确定统一的价格。

    第十三条对新成立企业制定管道运输试行价格,原则上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成本参数,以及税后全投资内部收益率8%、经营期30年确定。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成本等相关参数与成本监审有关规定不符的,按成本监审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管道运输价格原则上每3年校核调整一次。如管道投资、运输气量、成本等发生重大变化,可以提前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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