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实施细则

   2020-07-18 聪慧网sxxjymy50
核心提示:发表于: 2020年07月18日 07时57分38秒

    慧聪化工网讯:近期,安徽印发《安徽省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指出,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机构推荐有效期为两年,评价机构应当于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提出复审申请,经复审合格后予以办理延期手续;不合格的,不予办理延期手续。

    安徽省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省工业绿色发展,推动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建立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控长效机制,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安徽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适用于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指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是指对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的企业所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种类、数量进行核定,对综合利用的技术条件和要求进行符合性判定的活动。

    第四条评价工作按照企业自愿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地开展评价活动。

    第五条各市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本细则管理本区域内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促进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产业规范化、绿色化、规模化发展。

    第六条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的企业可依据评价结果,按有关规定申请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及相关产业扶持等优惠政策。

    第二章机构管理

    第七条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是指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的第三方机构。列入推荐名单的评价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独立法人(在安徽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或建立分支机构),在资源综合利用评估、评价、技术服务等相关领域具有一年以上业务经验,熟悉相关产业政策、标准和规范;

    (二)从事资源综合利用的专职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中级职称以上人员不少于4人,机构技术负责人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专业范围包括资源、环境、财会等。评价机构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包括机构管理制度、评价工作规程、评价人员管理制度、专家审议制度等;

    (四)与委托评价的单位在产品技术开发、生产、销售等方面不存在利益关系;

    (五)评价机构具有开展业务活动所需的固定办公场所,具有开展现场评价所需的设备、设施;

    (六)评价机构与所有从事资源综合利用的专职人员均需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

    (七)遵纪守法,诚实求信,保守企业秘密,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符合推荐条件的评价机构可以向所在设区的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经设区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初审后,将合格机构材料推荐至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第九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发布评价机构推荐名单。根据本省区域各市工业固体废物种类和数量,合理确定评价机构数量,择优选择合格的评价机构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后,无异议的直接向社会推荐,并将推荐名单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第十条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机构推荐有效期为两年,评价机构应当于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提出复审申请,经复审合格后予以办理延期手续;不合格的,不予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一条评价机构申报推荐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价机构申请报告;

    (二)单位基本情况;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四)从事节能、综合利用相关工作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职称证书及劳动关系的法定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近两年承担节能、综合利用相关行业第三方服务证明材料;

    (六)有关管理制度及内控程序;

    (七)非本省注册的评价机构应另外提交其在本省分支机构设立、办公场所、场地等证明;

    (八)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九)评价机构认为有助于推荐的其他资料。

    第三章评价管理

    第十二条评价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细则,对照统一的国家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独立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形成评价结果,出具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报告。评价机构对评价报告负责,并承担责任,接受监督。

    第十三条列入推荐名单的评价机构应按照相关政策制定并公开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企业自愿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自主选择推荐的评价机构。

    第十五条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的企业应向评价机构提交以下资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近两年生产经营情况说明(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基本情况、经营规模、综合利用工业固体废物种类、产品产量、年产值等);

    (三)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采购(或接收)、消耗、库存及产品生产、出库、外销的相关报表;

    (四)工业固体废物原料掺量证明材料;

    (五)产品标准及工艺技术说明;

    (六)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七)质量、环境管理体系,物质计量统计体系等相关管理体系建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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