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聪化工网讯:9月18日,山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上审议《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
省环保厅厅长王安德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通过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移送拘留等刚性环境监管制度建立起来。而《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在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费征收、限期治理、污染转移、污染防治措施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存在与新的上位法不一致甚至相抵触的情形。
同时,近几年来,国家和山东省制定出台的一些行之有效的制度措施,如生态保护红线制度、生态补偿制度、排污许可制度、区域限批和环境约谈制度、环保督察和挂牌督办制度以及环境信用评价制度等,也都需要通过立法的形式予以固定和推行。
现行的《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于1996年12月14日发布,2001年12月7日进行了修正,许多规定已不适应当前加强环境保护和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需要,进行全面修订非常必要。
山东省环保厅厅长王安德重点说明了《条例(修订草案)》规范的主要内容,与化工企业相关的有以下几条,包括:
一、明确要求排污单位必须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组织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公开污染物信息和实施环境检测、达标排放、污染治理等措施。
二、加强对排污单位的监督管理。通过环境监测、现场检查、查封扣押、环境信用评价制度等措施,对排污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监管,防止违法破坏环境的行为。考虑到环境保护工作实际,新增了供电企业应当采取中止供电的措施,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或者关闭决定,作为一项防止排污单位继续偷产偷排的有效措施。
加强对环境保护责任落实的监督。通过环保督察、约谈、挂牌督办、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等制度,督促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环境保护职责。
三、要求排污单位达标排污、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依法建设并正常运行环境保护设施、加强对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建立环境管理台账等。
四、规定了执法主体的法律责任,明确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存在具体违法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对排污单位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加大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以及造成环境损害或者生态破坏应承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明确了对严重污染行为按日连续处罚的情形。对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条例(修订草案)》未再重复设定。
众所周知,山东是化工大省,2017年山东省规模以上化企实现主营收入达30842亿元,利润也高达1803亿元,但是同时,山东也是环境督察的重点对象之一。此前,山东省委、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
意见提出,到2020年,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减少,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水平大幅提升,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基本建立。同时,《实施意见》还要求夯实企业环境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强化监管约束,倒逼企业治污。将排污许可制度建设成为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实现“一证式”管理。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
山东的种种举措表明了山东要以更高的标准、更大的力度、更实的举措、更严的执法,全地域、全过程、全方位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此外,山东省统计局数据显示,在石油和化工行业,自去年8月至今,全省没有一例新增化工项目。这也表明了山东坚定的决心。
作为化企,应持续提高工业数字化、智能化、集约化、绿色化发展水平,推进高端化工产业发展,推动化企入园,必须积极采取相应环保措施,使化企能够与环境保持可持续发展。因此,化工业要加快培育发展新动能,努力实现化工企业向绿色化、智能化的转型,促进我国的化工行业继续稳步迈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