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聪化工网讯:近日,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发布了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化工园区(集中区)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通知指出全面淘汰退出落后低端化工产能,全面整治化工园区和化工企业的环境污染等突出问题。具体内容如下:
1、总体要求
全面树立创新绿色安全发展导向,全面落实化工产业提质增效转型升级要求,全面淘汰退出落后低端化工产能,全面整治化工园区和化工企业的环境污染等突出问题,着力调存量、控增量、减总量,调结构、优布局、促规范,抓创新、提门槛、强监管,实现化工园区、化工企业规范有序、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2、整治范围
灌云临港产业区化工集中区、连云港化工产业园区、赣榆柘汪临港产业区、连云港石化产业基地及园区内所有化工生产企业。园区外化工生产企业参照执行,县区自行组织实施。
3、整治内容
(一)化工园区。按照《关于促进化工园区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原〔2015〕433号),落实省、市“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方案要求,提出化工园区环保、安全等整治标准,逐个园区排查在规划布局、项目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配套等方面的薄弱环节和存在问题,列出问题清单,制定整改措施,限期治理到位。
(二)化工企业。按照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全省化工行业转型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128号)和省、市关于开展化工企业“四个一批”专项行动的有关规定,对化工园区内化工企业现状进行逐个排查,重点从产业准入、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技术质量以及土地使用、项目审批备案、施工许可程序和工商登记等方面查清现有化工生产企业的现状和问题,分别按照关停、升级、重组对每个企业提出处置意见和实施方案,明确推进时间表。
4、整治步骤
(一)部署和排查阶段(2018年7月底前完成)。由灌云县、灌南县、赣榆区政府和徐圩新区管委会负责,按照整治标准,逐条对照,排查存在问题,列出问题清单由县区党政主要领导签字盖章后报市初审,初审通过后再报省审核。
(二)制定整治方案阶段(2018年8月底前完成)。由灌云县、灌南县、赣榆区政府和徐圩新区管委会负责,针对问题清单制定整治方案,提出整治目标、整治任务和进度计划。化工园区整治方案由县区党政主要领导签字盖章后报市初审,初审通过后报省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联合评审。园区内化工生产企业整治方案由县区党政主要领导签字盖章后报市会审,由相关县区、管委会组织实施,其中复产企业需符合《江苏省沿海化工园区企业复产环保要求》、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化工园区企业集中整治的通知》以及《全市化工企业环保集中整治工作方案》(连环委〔2017〕21号)等文件要求,并承诺3年内完成生产过程数字化改造。
(三)实施全面整治阶段(2018年9月至2019年8月)。通过确认的整治方案,由各化工园区及园区内化工生产企业组织实施全面整治,灌云县、灌南县、赣榆区政府和徐圩新区管委会负责督促推进,确保整治目标、任务按进度计划完成。
(四)验收总结阶段(2019年9月)。各化工园区及园区内化工生产企业完成整治目标任务后,组织进行验收总结。化工园区、园区内化工生产企业由所在县区进行初步验收,验收合格的,由县区党政主要领导签字盖章后报市组织预验收。
5、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的化工园区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市发改、经信、财政、国土、规划、城建、港口、安监、环保、消防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市纪委监委分管负责人为小组成员,统筹指导化工园区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办公室主任由市经信委主要负责人兼任,副主任由市经信、环保、安监、消防等部门分管负责人担任,并抽调专人集中办公。
(二)落实属地责任。灌云县、灌南县、赣榆区政府和徐圩新区管委会要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牵头组织多部门参加的化工园区整治领导小组,明确工作机制和责任分工,强力推动整治工作开展。对达不到整治要求的化工园区要坚决落实退出机制,对达不到整治要求的化工企业坚决予以关停取缔。
(三)加强分工协作。市级相关部门要结合自身工作职能,积极对接省级对口部门,明确细化相关标准和工作要求,指导审核问题排查,参与评审化工园区和化工企业整治方案,对各化工园区整治结果进行验收,对通过整治验收的园区内化工生产企业进行抽查。
(四)强化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切实加强对化工园区整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和考核考评,及时协调解决整治过程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定期通报各单位工作情况。从2018年7月起,灌云县、灌南县、赣榆区政府和徐圩新区管委会每季末(25日前)向市政府报送实施进展情况。
(五)完善配套政策。市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规模资金,保障全市化工园区整治工作顺利开展。积极争取省有关产业类专项资金,对化工园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重点支持,对符合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综合奖补政策的企业应补尽补。灌云县、灌南县、赣榆区和徐圩新区要研究出台相应配套措施。
连云港市化工园区(集中区)整治标准
为推进沿海化工园区(集中区)(以下简称化工园区)整治,提升化工园区规范发展水平,现制定化工园区整治标准。各相关县区政府、管委会是化工园区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
一、化工园区须经市政府批准或者确认同意设立。(经信、商务部门根据职责负责)
二、化工园区不得建设在生态红线区域、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域内。(环保、林业、国土等部门根据职责负责)
三、化工园区应当符合国家、区域和省市产业布局规划要求,在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之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发改、环保、规划、国土等部门根据职责负责)。
四、化工园区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园区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跟踪)环评,同步编制园区消防规划,并按规定审批或备案。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园区实际发展需要,制定年度实施计划来推进落实园区消防规划,按照国家标准和《连云港市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办法》的规定建设公共消防设施。(发改、环保、消防等部门根据职责负责)
五、化工园区内项目的审核备案需符合产业政策、行业规范(准入)条件要求以及环保、安全政策要求。(发改、经信、环保、安监等部门根据职责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