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资源税改革的悖论

   2020-07-18 聪慧网sxxjymy60
核心提示:发表于: 2020年07月18日 08时06分21秒

    慧聪化工网讯:昨天是最新的资源税暂行条例正式在全国范围实施的第一天,有媒体推出关于资源税方面的四问:会不会压制股市反弹、会不会推高CPI、会不会助力房价下跌、会不会促进节能减排?并最后做出结论——资源税改革,如果成功,就是完胜。笔者读完后颇有一种“不成功便成仁”的感觉,在中国经济转型、能源消耗量居高不下的环境下,笔者更关心的是由此引发的成本是由油企自行消化还是会转嫁给广大消费者,资源税改革是否会被证明是一个悖论。要解答这个问题,我们首先来了解下资源税改革的原因。

    旧税制已不能有效适应中国能源市场的变化

    资源税率以前执行的是1993年开始实施的原油、天然气资源税采用从量定额计征办法,因为当时油气产品实行计划定价,价格相对稳定,实行从量定额计征比较简便。但随着中国经济的崛起,我国原油价格开始与国际油价接轨,如果仍沿用原先的税制,油企应承担的生态恢复和环境补偿成本较低,造成了资源浪费和生态环境的破坏,也影响了资源地的利益补偿,不利于有效发挥资源税调节经济的功能,因此资源税也到了不得不改革的时候了。

    2010年6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新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资源税改革在新疆开始试点。至今年10月11日国务院正式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将现有资源税从量定额计征基础上增加从价定率的计征办法,调整原油、天然气等品目资源税税率。财政部于10月31日下午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原油与天然气资源税率暂定在5%,并于11月1日正式在全国施行。

    资源税地方特性预示着难以有效的足额征收

    我们都知道,资源税改革实际上是一次中央与地方利益的重新分配,由于资源税是属于地方税种,按照修改后的资源税计征方法,地方财政收入会增加,这也是改革的初衷,理论上地方政府会积极根据中央规定征税,但也正是由于资源税的这一特性,必然难以足额的征收。这是因为,国税总局在新规定中同时允许地方政府对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实施减征资源税的政策,由于地方政府对资源税拥有发言权,因而在实际确定征收税率环节中,减税政策的认定就成了地方政府和当地油企之间的博弈。我们来看新疆的试点情况。新疆试点的资源税税率最初被定为5%,但在实际绝大多数企业资源税均有0.04%-1.73%的减征优惠,隆众资讯按照最低优惠幅度计算,2011年前三季度新疆省优惠的资源税税额就达4000多万元人民币。

    在确定减税标准的过程中,地方税务机关难以有效的对企业的技术标准全面掌握,也没有一套成熟的减税额度判断标准,同时要考虑各地区对气田资源开发及生产成本的差异,再加上某些中国特色的成分在其中,资源税在具体实施中就有很多空白的地带,因此笔者可以预言在未来的资源税征收过程中,将有相当数量的税率不足5%,毫无疑问资源税做不到足额征收,这一点已在中石化稍后的表态及隆众资讯对中国部分油气田资源税率跟踪中得到证实。

    油企如何消化掉消费税调整而增加的成本

    资源税额提高无疑将影响油企的利润,其中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受影响最大,中石油不久前表示,若油价保持在每桶100美元附近,公司每年将要交资源税290亿元,而此前中石油每年缴纳的资源税仅有40亿元,因资源税改革之间增加的成本达到250亿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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