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近日环保部组织制定了《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予以发布。
其中关于许可排放限值一般原则部分内容如下:
许可排放限值包括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许可排放量包括年许可排放量和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年许可排放量是指允许排污单位连续12个月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量。核发环保部门可根据需要(如采暖季、枯水期等)将年许可排放量按月、季进行细化。
对于大气污染物,以排放口为单位确定有组织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许可排放浓度,以生产设施、生产单元或厂界为单位确定无组织许可排放浓度。主要排放口逐一计算许可排放量;一般排放口和无组织废气不许可排放量;其他排放口不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
对于水污染物,以排放口为单位确定主要排放口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一般排放口仅许可排放浓度。单独排入城镇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的生活污水仅说明排放去向。
根据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按从严原则确定许可排放浓度。依据本标准5.2.3规定的允许排放量核算方法和依法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从严确定许可排放量,落实环境质量改善要求。2015年1月1日及以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的排污单位,许可排放量还应同时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审批意见确定的排放量的要求。
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实施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原则上仅许可排放浓度,不许可排放量。
排污单位填报许可限值时,应在《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写明申请的许可排放限值计算过程。
排污单位承诺执行更加严格的排放浓度的,应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
详细内容请看附件: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