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环保部印发《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强化督查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指出,为进一步保障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秋冬季环境空气质量,更加深入推进大气环境执法检查工作,环保部将于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3月29日,分两个阶段共15轮次,对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2+26"城市)的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任务进行督查。
一、督查内容
(一)“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情况
1.按照“散乱污”企业清理整治进展情况清单进行核对,以县为单位,每轮次抽查50%的县区,根据工作量确定抽查比例。对提升改造类“散乱污”企业,是否存在未经相关部门会审签字同意擅自恢复生产、恢复生产后仍发现存在超标排放、不正常运行治污设施的情况。
2.是否存在清单外的“散乱污”企业,或清单内未取缔、未整改,仍在生产或有近期生产迹象的“散乱污”企业。
3.是否存在“散乱污”企业或集群“死灰复燃”情况。
(二)小锅炉淘汰、改造情况
1.按照小锅炉清单进行核对,以县为单位,每轮次抽查50%的县区,根据工作量确定抽查比例。
2.是否存在清单外的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建成区20蒸吨(部分地区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要求以《攻坚方案》为准)
(三)清洁取暖及燃煤替代
1.按照清单,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入户抽查散煤替代工作落实情况,列入清单的乡镇(街道)应全部取缔散煤燃烧。
2.已划定的“禁煤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是否存在散煤燃烧、销售问题。
(四)工业类治理项目
1.重点对火电、钢铁、石化、铝工业(不含氧化铝)、水泥等行业以及燃煤锅炉(含生物质锅炉)、露天矿山综合治理工作情况开展检查,按照任务完成的时间要求进行阶段性现场核查。根据企业治理改造方案进行核实。
2.对特别排放限值、超低排放改造项目要重点检查,检查治污设施工艺、选型是否满足相关标准及环境保护部文件要求,是否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测设施并联网,污染物排放浓度是否满足相应标准要求。必要时可安排现场监测。
(五)工业类淘汰、搬迁项目
对照淘汰、搬迁类企业清单,包括列入整治关闭计划的露天矿山,逐一核实关停、淘汰情况,检查是否存在生产相关行为活动,可到当地供电部门调查企业用电量情况。搬迁类企业原厂区必须停产。
(六)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
按照《攻坚方案》明确的时间节点,11月份对电力、钢铁、水泥行业企业,2018年1月对铜铅锌冶炼、电解铝、原料药制造、农药等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取得情况进行现场核查,主要检查是否存在无证排污行为。
(七)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项目
对照治理项目清单,逐一现场检查治理措施落实情况。可采取现场即时检测方式检验VOCs泄漏及排放情况。
(八)工业企业扬尘治理情况
1.检查工业企业(含供热企事业单位)是否完成物料无组织排放治理改造任务。
2.检查钢铁、建材、有色、火电、锅炉、焦化等行业企业是否符合标准规定的无组织排放管控要求。
(九)加油站整改情况
1.随机抽查加油站油气回收设施安装、运行情况。
2.《攻坚方案》中要求安装在线监测设施的,需核实安装使用情况。
3.对高速路、国道、省道边加油站,应检查是否销售车用尿素。
(十)施工工地扬尘管理情况
1.随机抽查城市及县城建成区内施工工地扬尘管理情况,检查是否做到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工地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等6个100%。
2.在采暖期,城市建成区内是否存在各类建设工程土石方作业、房屋拆迁(拆除)施工,停止道路工程、水利工程等土石方作业情况(对于重大民生工程和重点项目涉及土石方作业确实无法停工的,由项目建设单位申请、行业主管部门初审,报市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实施)。
(十一)错峰生产落实情况
对照清单督查相关企业是否按采暖季错峰生产方案要求进行限产、停产,未执行错峰生产的,是否按要求进行审批或备案(可通过当地供电部门用电数据核实停产、限产落实情况)。
(十二)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落实情况
遇重污染天气时,督查地方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相关措施落实情况。
1.重污染天气高发时段,当预测区域内多个连片城市空气质量达到启动橙色及以上预警级别时,督查各城市是否按照环境保护部的提示信息,及时发布相应级别预警,启动区域应急联动机制。
2.督查各城市是否按照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及时发布相应级别预警,启动应急预案。
3.督查各城市是否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是否按照预案落实减排措施。
(十三)其他督查内容
督查任务清单外的涉气类突出问题以及《攻坚方案》中涉及“2+26”城市的其他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任务。
二、督查工作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