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近期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及省委常委会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紧急通知》(安委明电〔2019〕1号)和《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钢铁企业煤气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应急厅函〔2019〕264号)部署要求,全面辨识并有效防范钢铁企业煤气环节重大安全风险,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治理,进一步严格落实钢铁企业主体责任,提高企业风险辨识管控能力,全面排查治理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实现煤气等重点环节的有效管控,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实现全省钢铁企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专项治理范围
所有涉及煤气生产、储存、使用的钢铁企业。
三、专项治理重点内容
主要围绕钢铁企业煤气安全管理、煤气设备设施、煤气作业三个重点方面,全面排查治理以下突出问题:
(一)煤气安全管理
1.新建、改建和大修后的煤气设施未经检查验收合格,擅自投入运行。
2.煤气设备设施的改造和施工,由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新型煤气设备或附属装置未经安全条件论证;针对涉煤气等危险作业,未编制并严格执行安全作业许可程序,未规范填写作业许可票证,未制定突发情况应急预案。
3.生产、储存、使用煤气的企业未建立煤气防护站(组),没有配备必要的煤气防护人员、煤气检测报警装置及防护设施,未按要求每年组织开展至少一次煤气事故应急演练。
4.未建立健全煤气安全生产风险辨识与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有效落实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和隐患治理闭环管理。
5.从事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维护检修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二)煤气设备设施
1.煤气柜建设在居民稠密区,未远离大型建筑、仓库、通信和交通枢纽等重要设施;柜顶未设置防雷装置。
2.煤气区域未按照标准规定的爆炸性危险环境区域划分采用符合要求的防爆电气设施。
3.生产、储存、使用煤气的企业在可能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场所,以及煤气区域的值班室、操作室等人员较集中的地方,未设置固定式煤气检测报警仪和安全警示标志。
4.煤气分配主管上支管引接处,未设置可靠的隔断装置;煤气进入车间前的管道,未按标准要求设置总管切断阀或可靠的隔断装置。
5.煤气管道隔断设备未进行定期检测、检验,使其保持完好状态。
6.煤气水封和排水器的设置、水封高度、给(加)水装置不符合标准要求。
(三)煤气作业
1.煤气点火作业程序不符合标准要求。
2.涉及煤气的有限空间作业,程序、氧含量、一氧化碳浓度等不符合标准要求。
3.带煤气作业或在煤气设备上动火没有作业方案和安全措施,未取得煤气防护站或安全主管部门的书面批准。
4.带煤气作业如带煤气抽堵盲板、带煤气接管、高炉换探料尺、操作插板等危险作业,在雷雨天进行;作业时没有煤气防护站人员在场监护;操作人员未佩戴呼吸器或通风式防毒面具。
四、时间安排
专项治理分为4个阶段
(一)制定方案及动员部署阶段(4月30日前)
各地要认真分析本地区钢铁企业煤气安全生产形势,结合本地区(四川省)实际制定有针对性的专项治理实施方案,方案要明确工作目标、重点内容、实施步骤及工作要求。要督促各相关企业召开动员会,对专项治理进行部署,组织全体员工学习有关工作要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主动参加辖区内重点企业的动员会议。请各市(州)应急管理局将本市(州)专项治理实施方案于4月底前报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处。
(二)自查自改阶段(5月至7月底)
有关企业要对照本实施方案的重点内容和《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有关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改。对发现的一般事故隐患,要制定整改方案并尽快组织实施;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制定整改计划,做到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确保整改到位;对重复出现的事故隐患要分析产生隐患背后的深层次原因,尤其是重大事故隐患要查清隐患产生责任人,落实惩戒措施。有关企业要在7月底前将本单位煤气专项治理自查自改情况报送当地应急管理部门。
(三)督促整改阶段(8月至9月)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在有关钢铁企业自查自改的基础上,根据日常监管情况组织专家进行重点抽查,督促指导企业查漏补缺,确保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到位。对抽查中发现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要要求企业作出在自查中未发现的说明,并公开曝光和挂牌督办,督促隐患按时整改完毕。
(四)验收总结阶段(10月至11月)
应急管理厅将在10月至11月组织专家对全省各有关市(州)涉及钢铁企业煤气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验收,具体的验收程序和标准将在9月底前下发。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
开展钢铁企业煤气专项治理是贯彻落实国家和全省有关化解重大风险的工作部署,突出对重点环节、部位的安全管控措施要求,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制定方案,细化措施,统筹安排好各阶段工作。各有关企业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结合实际细化方案,防止走过场,确保专项治理取得实效。
(二)强化跟踪,确保工作进度
各地要加强对企业自查自改工作的监督检查,强化对企业排查整治效果的跟踪,定期进行督导、调度,组织各企业间学习交流,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对安全基础管理水平差、工作进展缓慢的企业要组织专家进行对点帮扶,确保按时完成各阶段目标任务。
(三)严格执法,推动企业落实
各地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检查发现开展专项治理行动不认真、整改不到位的企业,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上限给予处罚;对仍存在未采取任何措施的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专项治理结束未通过验收的企业,要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对经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要下达停产整改指令。要充分运用标准化降级摘牌、“黑名单”管理等手段,对问题严重的企业予以惩戒。专项治理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要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四)建立长效机制,着力提升管理水平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督促指导辖区内有关企业将专项治理工作与开展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提升防范事故能力,以及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认真落实《冶金行业较大危险因素辨识与防范指导手册(2016版)》(安监总管四〔2016〕31号)有关要求,强化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管控,逐步建立源头辨识、过程控制、持续改进、全员参与的安全风险管控长效机制,着力提升管理水平。
(五)认真总结,及时报送
各地要对专项治理行动进展情况、经验和做法,进行认真总结,逐级上报。每阶段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各市(州)要将本地区阶段情况报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