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下放两项危化品建设项目行政职权事项

   2020-07-18 聪慧网sxxjymy40
核心提示:发表于: 2020年07月18日 08时40分37秒

    慧聪化工网讯:近日,记者从山西省应急厅了解到,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持续推动简政放权,山西省政府印发了《关于继续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决定再取消和下放行政职权事项52项。其中明确了有关危险化学品(含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下放行政职权事项2项。

    职权名称:危险化学品(含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职权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2015年修订)第三条

    行使主体:省安监局

    改革意见:下放至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工作衔接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下放后,省安监局要及时做好工作衔接,强化对下放项目的监督指导,落实监管措施,加大执法力度,确保监管到位

    备注:省安监局保留:1.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2.省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3.涉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4.涉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5.涉及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的;6.生产剧毒化学品的;7.跨设区市的。下放市级项目: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明确的由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及上述7项由省安监局负责实施安全审查以外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职权名称:危险化学品(含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第三十条;《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2015年修订)第三条

    行使主体:省安监局

    改革意见:下放至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工作衔接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下放后,省安监局要及时做好工作衔接,强化对下放项目的监督指导,落实监管措施,加大执法力度,确保监管到位

    备注:省安监局保留:省安监局保留:1.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2.省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3.涉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4.涉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5.涉及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的;6.生产剧毒化学品的;7.跨设区市的。下放市级项目: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明确的由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及上述7项由省安监局负责实施安全审查以外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举报收藏 0打赏 0评论 0
 
更多>同类资讯
  • sxxjymy
    加关注0
  • 没有留下签名~~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用户协议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隐私政策  |  版权隐私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违规举报  |  浙ICP备16039256号-5  |  浙公网安备 330603020008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