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聪涂料网讯:
时间:2017年2月8日
地点: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案由:行政公益诉讼
案情:安徽省砀山县薛楼工业园内两家化工企业,均未依法办理环评手续即投产,在生产过程中产生刺激性气味,废水直接排入河沟,废渣随意露天堆放,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砀山县环境保护局未能按照砀山县人民政府关闭两家污染企业的决定,落实企业关闭工作。当地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案情回放
安徽龙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原名砀山县神湖荧光材料有限公司)与安徽长城生化有限公司位于砀山县薛楼工业园内,均属化工企业。两家企业均未依法办理环评手续即投产,在生产过程中产生刺激性气味,废水直接排入河沟,废渣随意露天堆放,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2016年7月6日,砀山县人民检察院向被告砀山县环境保护局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其依法履行对薛楼工业园区相关企业的环境污染监管职责,被告于2016年7月30日复函称:龙轩环保公司无环评审批手续。2014年4月20日,砀山县政府决定实施关闭;8月22日,砀山县政府再次下发通知要求做好两企业关闭工作。2015年至今,被告对其不间断的巡查、监察。2016年5月22日,该企业擅自违法生产,被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排污决定书并将该违法行为向县政府报告。
化工企业长城生化公司无环评审批手续。2015年至今,被告对其不间断的巡查、监管,并于2015年9月4日向砀山县政府递交关于薛楼园区企业环境问题情况报告,提出园区各企业没有彻底拆除设备,存在环境隐患。2015年9月14日,砀山县人民政府依法对其下达了关闭通知。
2016年12月19日,砀山县检察院经调查发现龙轩环保公司与长城生化公司仍在生产。该院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和《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向砀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被告怠于履行对龙轩环保公司与长城生化公司的环保监管职责违法;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对两家公司的环保监管职责。
庭审现场
法庭上,公益诉讼人提出:龙轩环保公司与长城生化公司两家化工企业,投产后一直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处于违法生产状态。被告砀山县环保局从2015年起已对案涉两家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采取一系列监管措施,但未能按照砀山县人民政府关闭两家污染企业的决定,落实企业关闭工作。
出庭的公益诉讼人说,虽然砀山检察院依法先行提出检察建议,督促被告依法履行对案涉两家企业的环保监管职责,但环保局未依法全面履行,案涉企业仍在生产,继续污染周边环境,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处于受侵害状态。希望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
砀山县环保局一名副局长和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他们辩称,公益诉讼人提出的事实与理由在事实和法律上均站不住脚,理由有两点:
一是从事实上站不住脚。砀山县人民政府对龙轩环保公司实施关闭先后出台两个文件,第一个文件明确要求由薛楼板材加工园、县公安局、环保局、安监局、国土局等有关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切实做好企业关闭工作。第二个文件明确县环保局做好各项协调和资料上报工作,确保按照要求做好企业关闭工作。
砀山县人民政府对长城生化公司实施关闭出台一个文件,明确薛楼板材加工园、县公安局、环保局、安监局等有关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切实做好企业关闭工作。
从这3个文件可以看出,落实企业关闭工作,需要各部门协作配合,并非环保局一己之力就能完成的。
二是从法律上站不住脚。砀山县人民政府2014年对龙轩环保公司实施关闭是在新环保法实施前(2015年1月1日新环保法实施);2015年9月对长城生化公司实施关闭是在新环保法实施后。不管是在新环保法实施前还是实施后,对企业实施关闭是一种强制执行行为,应遵照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
(注:行政强制法第13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砀山县环保局认为,因现有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对公司实施关闭强制执行,所以应当由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所以,法律上并未赋予环保局强制执行的权利。
(曹晓凡:《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10条规定的环境行政处罚种类有:警告;罚款;责令停产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关闭;暂扣、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件;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种类。《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作为部门规章,无权设定行政处罚种类,只是对环境法律、行政法规中设定的行政处罚种类进行梳理。责令关闭,对于企业来说是一种最为严厉的环境行政处罚措施,决定着排污者的生死存亡,在实施时应当慎重,因此,对于企业的关闭,限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且应当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或者由相关人民政府直接决定。——《环境行政执法实务操作与案例指引》(上册),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6年7月第1版)
辩护人(注:原文如此)还提出,砀山县环保局对涉案企业依法履行了监管职责。从2015年2月4日至2015年12月10日对长城生化公司共检查15次,未发现该企业在生产。2015年5月5日,又让其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并于同日向其下达监察意见,责令其停止生产。从2016年1月13日至2017年1月6日,砀山县环保局对长城生化公司共检查45次,未发现该企业在生产。
砀山县环保局发现龙轩环保公司水污染防治措施未建成,擅自投入生产,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进行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该公司对罚款拒不履行,砀山县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1月19日将该案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5月22日,发现龙轩环保公司违法生产,砀山县环保局当天对其下达责令停止排污决定书,2016年12月19日该公司又违法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砀山县环保局依法于2016年12月22日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砀山县环保局认为,对案涉两家企业依法采取了不间断现场检查、罚款、查封、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等措施,依法履行了监管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