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有价 损害担责 四川发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2020-07-18 聪慧网sxxjymy40
核心提示:发表于: 2020年07月18日 08时45分27秒

    慧聪涂料网:绿水青山,美好家园,近来,各大省市纷纷布局蓝天保卫战,具体的环境赔偿制度也开始发布。9月6日,四川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简称《实施方案》)。《方案》提出,2018年,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探索建立完善生态环境损害担责、追责体制机制。到2020年,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方案》明确五大工作原则,依法推进,鼓励创新;主动磋商,司法环保;建章立制,技术支撑;信息共享,公众监督;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则是一大重要原则,体现环境资源生态功能价值,强化生产者和经营者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实行损害必偿,促使赔偿义务人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实施货币赔偿,用于替代修复。赔偿义务人因同一生态环境损害行为需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方案》对赔偿范围作了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应急处置费用、清除污染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等合理费用。积极开展环境健康损害赔偿探索性研究与实践,逐步将环境健康损害纳入赔偿范围。本实施方案所称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草原、湿地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

    《方案》明确了谁是赔偿义务人,谁是赔偿权利人。赔偿义务人,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做到应赔尽赔。现行民事法律和资源环境保护法律有相关免除或减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规定的,按相应规定执行。确定赔偿权利人,省政府及各市(州)政府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省政府指定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等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跨市(州)的生态环境损害由省政府指定有关部门负责。

    《方案》明确以下四大情形将按本实施方案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生态环境资源类案件中,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其中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有明确赔偿或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发生其他严重损害生态环境后果的。涉及人身伤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要求赔偿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不适用本实施方案。

    《方案》要求开展赔偿磋商。制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经调查发现生态环境损害需要修复或赔偿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意见,就损害事实和程度、修复启动时间和期限、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和期限等具体问题与赔偿义务人进行磋商,统筹考虑修复方案技术可行性、成本效益最优化、赔偿义务人赔偿能力、第三方治理可行性等情况,达成赔偿协议。对经磋商达成的赔偿协议,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司法确认的赔偿协议,赔偿义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磋商未达成一致或当事人不履行赔偿协议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当及时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诉讼。

    《方案》还提出应积极探索建立社会监督机制,推动社会力量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修复进行监督,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项使用情况、生态环境修复效果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相关部门或机构的负责人、工作人员在索赔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为了确保制度落地有声,《方案》提出了各项保障措施。落实改革责任,根据中央部署,省政府成立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建设。加强能力建设,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综合管理平台,对案例数据库、专家库、文件库等进行动态管理,统一发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相关工作信息。鼓励公众参与,依法公开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赔偿、诉讼裁判文书和生态环境修复效果报告等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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