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公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就进一步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答记者问。
问:请介绍一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出台的背景。
答:化肥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与“三农”问题密切相关。长期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化肥问题高度重视,1998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国发[1998]39号),取消了化肥的国家指令性计划,在化肥流通中引入竞争机制,批发环节实行供销社农资公司、农业“三站”和生产企业三条渠道共同经营。这对于推动化肥流通市场化,促进化肥生产起到了重要作用。
十多年来,我国化肥产业持续快速发展,已经成为最大的化肥生产国和消费国,国内化肥供需总量实现基本平衡,氮肥、磷肥自给有余。化肥经营已对外资开放,化肥价格也于今年初放开,化肥市场流通趋于活跃,经营服务水平也逐步提高,较好地满足了农业生产的需要。但化肥流通中也存在一些矛盾和问题,主要是对从事化肥流通业务的主体仍存在诸多限制,不利于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参与化肥经营和进一步提高为农服务水平;化肥市场秩序不规范,不利于保护农民利益。因此,必须根据化肥产销的新形势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进一步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
2008年12月24日,国务院第43次常务会议研究确定了一系列保障化肥生产供应,促进化肥行业稳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进一步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是其中的重要内容。
问:进一步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原则和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进一步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原则是:放开市场、公平竞争,规范秩序、加强监管,改善服务、提高效率。改革的主要内容是放开化肥经营,取消对化肥经营企业所有制性质的限制,允许具备条件的各种所有制及组织类型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进入化肥流通领域,开展化肥经营。在放开化肥经营限制的同时,为了维护市场秩序,还设立了必要的市场准入条件,明确了化肥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对化肥经营行为提出了规范性要求,对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在加强市场监管方面的责任作出相应规定。此外,鼓励大型化肥生产、流通企业整合网络资源,发展连锁、集约化经营,提高为农服务水平。
问:放开化肥经营后还设立了市场准入“门槛”,这种规定是基于怎样的考虑?
答:化肥是关系农民切身利益的特殊商品,有品质不易辨别、施用效果滞后显现等特点,因此经营化肥的市场准入“门槛”应当高于其他一般商品。《决定》结合我国化肥市场的现实情况,对经营者进入化肥流通领域的条件作出了规定,要求经营者有相应的场所,企业注册资本(金)、个体工商户的资金数额不得少于3万元人民币,这是经营主体进入化肥流通领域的最低“门槛”,目的是保障经营者具有基本的经营能力和一定的赔偿能力。另外,在省域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和跨省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注册资金分别不得少于1000万元和3000万元,这项规定也是为了保障经营者具备相应的经营实力,并引导企业向规模化方向发展。工商部门在受理经营者开展化肥业务申请时,将对经营场所、注册资金等进行审核把关,如果符合规定则允许开展化肥经营业务,而不需要另外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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