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新政陆续执行 直叫涂企命悬一线!

   2020-07-18 聪慧网sxxjymy40
核心提示:发表于: 2020年07月18日 09时02分20秒

    慧聪涂料网讯:原材料成本的不断上涨、环保政策的逐渐加码、人口红利的日渐消退和行业竞争的白热化,可以说2017年上半年让整个涂料行业都感受到了莫大的压力。进入10月,笔者不得不告诉你,又有一些新规开始执行,无证无照企业生产将被严格查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实施,拒不改正重罚100-200万等等。化工企业之后的日子,或许将更不好过。

    国务院:十一后,无证无照企业生产将被严格查处

新规新政陆续执行 直教涂企命悬一线!

    日前,国务院公布《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办法》在限定无证无照经营的查处范围、执法方式和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适当调整。《办法》强调,对无证无照经营,要严格依法查处。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

    第三条 下列经营活动,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

    (一)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须取得许可或者办理注册登记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建立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机制。

    第五条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

    第六条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第七条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查处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密切协同配合,利用信息网络平台加强信息共享;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查处职责的无证无照经营,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第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查处部门举报无证无照经营。

    查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并安排人员受理举报,依法予以处理。对实名举报的,查处部门应当告知处理结果,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条 查处部门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应当坚持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具备办理证照的法定条件、经营者有继续经营意愿的,应当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应证照。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进行查处,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

    (二)向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进入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查阅、复制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对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可以予以查封;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对涉嫌无证经营进行查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措施。

    第十二条 从事无证经营的,由查处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由查处部门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

    第十六条 妨害查处部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查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2003年1月6日国务院公布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同时废止。

    无证涂料企业将凶多吉少

    笔者注意到,相关权威部门已经有多份环保文件直指治理“小散乱污”企业。“小散乱污”企业是指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产业布局规划、污染物排放物不达标,以及土地、环保、工商、质监等手续不全的企业。

    从上述释义可以看到,如果涂料企业没有相关手续,也将归入“小散乱污”行列。相关权威部门在治理“小散乱污”企业中,环保只是其中一个重点项。涂料企业污染户,并不是办环评、买环保设备、安装环保设施就万事大吉了。还要看涂料企业的经营场所是否在产业规划区或符合规划的工业园区,是否有规范的工商、立项、土地、规划、环评、消防等手续。

    自2016年以来,在环保督查的风暴之下,化工行业一直处于风口浪尖,河北、浙江、山东、四川等省份大批的涂料企业被停产限产。各类环保督查除了关注大型企业、重点排污单位外,更主要的矛头指向“散乱污”企业。环保部近日通报,要将从严治理“散乱污”企业作为强化督查的重点内容之一,对无法升级改造达标排放的企业,2017年9月底前一律关闭。

    与此同时,国务院安监总局不久前发布了《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宣布于7月-10月对各企业开展长达4个月的大检查。环保部、安监总局双双出手展开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治理工作,2017年下半年的环保督察将会要求更严、问责更重。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0.1实施,逾期不改的重罚100-2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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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国务院第682号令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笔者梳理对照新老《条例》发现,新《条例》主要在以下几方面作出了重大修改:

    一是删除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对环评单位的资质管理;将环评登记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将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由环保部门验收改为建设单位自主验收。

    二是简化环评程序。删除建设项目投产前试生产、环评审批前必须经水利部门审查水土保持方案、行业预审等审批前置条件、环评审批文件作为投资项目审批、工商执照前置条件等规定。

    三是细化环评审批要求。明确环保部门不予批准的五种情形,环保部门在环评审批中应当重点审查的内容,包括建设项目的环境可行性、环境影响分析预测评估的可靠性、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同时,为保证审查的公正性和科学性,增设环保部门组织技术机构对环评文件进行技术评估,并规定不得收取建设单位、环评单位的任何费用的规定。

    四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明确建设单位在设计、施工阶段的环保责任,规定建设单位在设计阶段要落实环保措施与环保投资,在施工阶段要保证环保设施建设进度与资金。新增建设项目竣工后环保设施验收的程序和要求,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验收环保设施,并向社会公开,不得弄虚作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产使用。新增环保部门加强对建设项目环保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规定。

    五是加大处罚力度。明确建设项目“未批先建”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予以处罚。新增对未落实环保对策措施、环保投资概算或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处罚,规定了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严厉打击对环保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投入生产使用、在验收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处罚,有违法行为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逾期不改的,加重罚款数额,提升至“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并将原来仅对建设单位“单罚”改为同时对建设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双罚”,还规定了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或关闭等法律责任。新增了对技术评估机构违法收费的处罚,处以退还违法所得以及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新增了信用惩戒,规定环保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有关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

    六是强化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针对环保部门,新增了环境保护部制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要组织论证、充分征求意见并公布。环保部门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网上审批、备案和信息公开,环保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开违法者名单等规定。针对建设单位,规定了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未依法公开验收报告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虽然环境保护部门不再受理验收,但是并不意味着不需要验收。条例明确规定:治理设施未建成、未验收、验收不合格,投入生产使用,罚20-100万;拒不改正的,重罚100-200万。

    国办部署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十年一次!

新规新政陆续执行 直教涂企命悬一线!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以下简称《方案》),部署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

    依据相关规定,中国每10年开展一次污染源普查。上一次全国普查发生在2007年12月31日。

    《方案》提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工作目标是摸清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国家、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提供依据。

    《方案》明确,本次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普查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同时,《方案》还确定了普查内容和技术路线。

    其中,工业污染源普查对象为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对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放射性污染源调查。

    《方案》强调,本次普查遵循“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基本原则,2017年完成前期准备、启动清查建库和普查试点,2018年完成全面普查,2019年完成成果总结与发布。重点排污单位应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排放标准及排污许可证等相关要求开展监测,如实填报普查年度监测结果。各类污染源普查调查对象和填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填报工作。要充分利用相关部门现有统计、监测和各专项调查成果,借助购买第三方服务和信息化手段,提高普查效率。

    《方案》要求,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领导普查质量管理工作,建立覆盖普查全过程、全员质量管理制度并负责监督实施。各级普查机构要认真执行污染源普查质量管理制度,做好污染源普查质量保证和质量管理工作。同时,要建立健全普查责任体系,明确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相关责任。建立普查数据质量溯源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开展普查数据核查和质量评估,严厉惩处普查违法行为。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迟报、虚报、瞒报和拒报普查数据,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史上最激烈的“环保战役”打响京津冀28城迎来高压时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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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就在不久前,北京发布了“最严停工令”,即从2017年11月15日-2018年3月15日,北京市六大城区及10个新城区各类土石方作业等工程将停工。

    值得注意的是,停工令的处罚措施中加入了资格管控,一旦施工现场扬尘治理不达标,相关施工、监理企业将会被停标半年,开发企业将暂停其在北京土地市场交易资格。

    北京只是这场“环保战役”的一个侧影,并已对市场产生了微妙影响。实际上,京津冀环保政策正进入“高压阶段”。

    8月底,天津先于北京发出限工令,即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期间,全市建成区内停止各类建设工程土石方作业、房屋拆迁(拆除)施工、停止道路工程、水利工程等作业。

    这凸显京津冀地区污染情况并未出现真正好转,这也是政策密集出台的重要原因。9月19日,环保部表态,“大气十条”实施以来,京津冀及周边地区PM2.5浓度远超过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特别是臭氧(简称O3)成为部分城市首要污染物。

    其中,要求“2+26”城市要在2017年9月底前完成“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涉及制药、农药、煤化工、橡胶制品、涂料、油墨、胶粘剂、染料、化学助剂、日用化工等化工行业,对上下游产业链均有波及。

    据了解,“2+26”城市是指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包括北京,天津,河北省石家庄、唐山、廊坊、保定、沧州、衡水、邢台、邯郸,山西省太原、阳泉、长治、晋城,山东省济南、淄博、济宁、德州、聊城、滨州、菏泽,河南省郑州、开封、安阳、鹤壁、新乡、焦作、濮阳。

    此外,治理机构建设出了新招:1、9月底前,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跨地区环保机构有望完成筹备组建和试运行;2、环保部还将建立“包产到户”跟踪研究机制,成立28个跟踪研究专家团队,对这些城市进行驻点指导。

    不能忽略的是,2017年年初开始,环保督查的力度就比往年严格很多。2月15日环保部时任部长陈吉宁和3位副部长亲自带队督查组,前后七轮环保督查共问责四千多人,环保和人事考核制度绑定,环保政策的震慑力也不断在加码。

    环保税开征进入倒计时,40年排污费将成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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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2018年1月开征时点的日益临近,环保税开征已经进入倒计时。记者日前从业内获悉,为了保障这一全新税种顺利开征,目前税务部门正与环保部门密切配合,紧锣密鼓做好开征准备工作,包括交接排污企业信息、税源摸底和信息共享平台征管系统开发等。环保税法实施条例也即将上报国务院审议。

    作为中国第一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单行税法,《环境保护税法》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这也意味着中国施行了近40年的排污收费制度将退出历史舞台。与此同时,在税收征管方面,环境保护费改税后,征收部门由环保部门改为税务机关,环保部门配合,将开启“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监测、信息共享”的税收征管模式。

    “环保税作为新开征的独立绿色税种,以排放应税污染物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有别于其他税种,专业性强,征收管理较复杂。为此,环境保护税法明确规定,税务机关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建立工作配合机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有关负责人此前表示。

    前不久,税务总局与环保部已经正式签署《环境保护税征管协作机制备忘录》,进一步强化部门合作,明确职责分工,为环保税的顺利开征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新规新政陆续执行 直教涂企命悬一线!

    随着环保政策的密集出台,越来越严格的要求,更让化工行业如履薄冰,一些不安因素也随之浮出水面:

    一、中小型厂家的价格优势不再

    按理说,原材料上涨影响着每一家企业,要涨大家一样涨,但是如果要将价格上涨压力传导至下游,中小型厂家的弱势就会明显体现出来,原因有三个:

    (1)大企业原材料用的是期货,而中小企业原材料一般都是现用现买;

    (2)大企业规模效应,抵御涨价风险的能力强,消化成本的能力更强;

    (3)大企业资金充足,信誉良好。

    二、改造升级是自杀,不改造则是等死

    中央环保督察一轮接着一轮,范围覆盖全国各地,根据环保部的规划,各地环保局也都没闲着,去产能、查处散乱污企业、淘汰违法排污企业等动作频频。

    不少地区的企业主表示,当前很多地区已经开始限制企业申请排污许可证,能够拿到环评资格变得艰难,而单纯依靠自身资金升级环保设备,对于资金本就不充裕的小厂来说,可以说是雪上加霜,他们面临着“改造升级设备无异于自杀、不改造则是等死”的两难局面。

    三、出口型企业的市场被不断挤压

    原材料价格上涨,环保压力,人力成本上升,成了“逼走”企业去海外建厂的直接导火索。去海外建厂不仅是为了规避反倾销,还是为了使用外国原材料、廉价的劳动力、科技优势等等提高产能,抢占国外市场,获得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

    毋庸置疑,“十三五”时期,国家环境管理思路将发生根本性转变:由过去仅关注污染源治理指标的“唯指标论”,过渡到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的“效果时代”,要建设“蓝天常在、青山常在、绿水常在”的美丽中国,让群众更加切身地感受到生态环境改善的成效。对于环保而言,化工企业没有捷径可走,对于企业自身而言,需强化自身的环保约束,通过新建和改建环保装置,并严格执行排污标准来满足环保的硬性标准。环保将倒逼化工行业整体朝向节能、绿色环保、高新产业发展,但这个过程将有一个艰难的“阵痛”期,如何平稳地度过值得化工人士和环保从业者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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