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聪涂料网讯:以往环境治理效果不理想,是因为违法成本还太低,执法手段还不够先进和丰富。新修订的《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可称为“史上最严”的上海地方环保法规,将逆转“违法成本低、执法成本高、守法成本高”的现象。
新修订的《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10月1日起正式施行。10月18日,根据公众投诉等线索,在前期充分排摸调查的基础上,上海环境执法部门在全市启动了大规模的集中突击执法检查。
拒不改正,“按日计罚”
记者跟随上海市环境监察总队突击检查了位于松江区的某胶粘材料企业,在该企业工厂的二楼,许多涂料桶未经封闭摆放着,向外散发着刺鼻的挥发性有机物。更恶劣的是,工厂二楼门窗洞开,这些污染物直接“窜”到了室外。
企业即使想突击关窗也来不及了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环保主管部门可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执法人员向记者表示,早在10月8日的检查中,就发现该企业存在上述违法行为,向其下达了责令改正决定书,拟罚款18万元,并要求其立即改正相关违法行为。可10月18日的复查中,该企业仍未改正。
“我们将采取两方面的措施。”上海市环境监察总队副总队长周浒表示,首先,该企业拒不改正的行为,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将责令其停产整治;第二,根据《条例》,该企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被责令改正,却拒不改正,将启动“按日计罚”——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拟处罚180万元(18万元×10日)。
执法人员现场检测挥发性有机物
“如果企业和相关责任人还是屡教不改,将有更加严厉的举措等待着他们。”周浒介绍说,近30天内,执法人员还将随时突击复查该企业。根据《条例》,如果排污单位被环保部门责令限产、停产整治,拒不执行的,除对单位进行处理外,还可以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即“双罚制”——既罚企业,又罚责任人。
同时,根据《条例》,环保部门对排污单位作出责令停产整治决定的,供电企业将中止对排污单位供电,这将让屡教不改的排污企业直接“瘫痪”。
拒不停产,“双罚”、停电
此后,记者又跟随上海市环境监察总队突击检查了青浦区内某从事汽车零部件涂装的企业。该企业的生产线在涂装汽车零部件后进行烘干,产生的废气十分刺鼻,令人头晕、作呕,却没有采取有效的收集和处理措施,便无组织排放。
为应付监管,该企业还装模作样地在生产线上方设置了所谓的废气收集和处理设施,但执法人员顺藤摸瓜,发现这些设施有些根本没开,有些即使开了,能够收集并处理的废气也很有限,没处理的和“处理过”的废气,都通过工厂顶端的排气口对外排放。
距离工厂不远处,便是居民住宅
该企业也存在屡教不改的情况。对其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生产或经营活动,上海市环境监察总队曾于10月1日前对其罚款10万元。但10月8日检查时,发现其尚未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因此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即使如此,该企业还是我行我素,10月18日被执法人员发现仍在违法生产。
上海市环境监察总队表示,将对其采取“停产治理”、“按日计罚”措施;如果依旧拒不改正,就启动“双罚制”、停电等举措。同时,青浦区环保部门还对该企业违反建设项目环保规定的行为,责令其停止生产,罚款7.5万元;如果发现拒不停产的,也将实施“按日计罚”。
废气收集和处理设施是否真如企业所说的那样“管用”?执法人员一检测通风口就发现端倪
“史上最严”逆转“两高一低”
“以往环境治理效果不理想,是因为违法成本还太低,执法手段还不够先进和丰富。”周浒表示,新施行的《条例》可称为“史上最严”的上海地方环保法规,对拒不改正的环境违法行为设定了“按日计罚”、“双罚制”等新的法律措施,进一步逆转了“违法成本低、执法成本高、守法成本高”的“两高一低”现象。
比如,对违反建设项目环保规定的行为,原来只能责令停止生产,罚款10万元以下。如果企业拒不改正,由于环保部门缺少强制手段,难以遏制其违法生产行为。但《条例》规定,对拒不改正的,可以实施“按日计罚”,将违法的“老油条”罚得心惊肉跳,难以东山再起。
《条例》还在新《环保法》的基础上,扩大了“按日计罚”、“双罚制”的适用范围,涉及建设项目、大气、水、固废以及辐射领域的违法行为均可适用“按日计罚”追责;对大部分严重违法行为且拒不改正的,都规定了停产整治措施。
目前,上海已基本形成了在环境保护上严格执法的氛围。2015年,上海共查处环境违法案件2590件,处罚金额1.73亿元,分别同比增长34%和68%。今年前8个月,上海环境违法案件处罚金额已逾1.33亿元,又有了较大幅度的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