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聪表面处理网讯:【案情回放】
谁污染,谁担责,溧水人吴某某永远没想到自己会面临牢狱之灾。5月19日,溧水法院公开审理了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一案。据悉,这是溧水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合议庭成立以来,审理的第一起环境资源纠纷案件。
去年7月,吴某某以每月2000元的租金,从白马人曹某某手中租了一个废弃厂房作为镀锌和发黑加工点。当时,吴某某请了两个工人,就开干了,做的是为一家汽车厂进行零部件镀锌及发黑加工。生产过程中,该厂将产生的污水,未经任何处理,直接排放到私挖的渗坑内。
大量的排污影响了周围的环境,经群众举报,溧水环保部门前往现场进行勘察,发现该厂是一个无证、无配套治污设施、无环评手续的“三无”小加工点,更让人意外的是,吴某某曾因多次搞电镀锌厂,因为污染超标问题,被环保部门责令关闭。没想到,吴某某屡教不改,躲到山里再次搞起这样的“三无”加工点。环保部门当即责令吴某某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现场提取废水、废油及渗坑内的残渣送检。检测结果显示,吴某某排放的污水中PH值、化学需氧量、总锌、总铬、总镍等均超标。同年12月,吴某某被电话传唤至溧水区公安举白马派出所接受调查。调查期间,吴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检察机关认为,吴某某在镀锌和发黑加工过程中利用渗坑排放有毒物质,污染环境,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注:文中所涉均为化名,案源: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以案说法】
庭审中,吴某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将产生的污水不经处理私自排放,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因吴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最终,被告人吴某某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本案法官表示,环境问题与人类的生存发展紧密相连,环境污染不仅破坏了人类的生存空间,还危害了人类的人身安全,因此,对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应从严惩处。无论企业还是个人因违法行为造成环境污染及损害,不但要承担民事责任,还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法词典】
《环境保护法》
第二十七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
第二十八条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水污染防治法另有规定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执行。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第二条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排污费。
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排污者建成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并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或者其原有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经改造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自建成或者改造完成之日起,不再缴纳排污费。
第六条排污者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排污者未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