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聪表面处理网讯:日前,为落实《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关于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规定,指导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制定管理计划,环保部公布了《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即日施行。
《指南》规定,管理计划应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产废单位制定,原则上管理计划按年度制定,并存档5年以上。管理计划基本内容主要包括: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注册地址、生产设施地址、行业类别与代码、总投资、总产值、企业规模、联系人以及联系方式等。管理体系则包括:危险废物管理部门及负责人、技术人员相关情况、制度制定及落实情况、管理组织框架等。
过程管理上,《指南》对危险废物产生、转移和利用处置三个环节进行了规定。包括产品生产情况、危险废物产生情况、危险废物源头减量计划和措施、危险废物贮存情况、危险废物运输情况、危险废物转移情况、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情况、危险废物委托利用处置情况。
环境监测上,《指南》规定,产废单位应对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设施运行的相关参数、环境质量、污染物排放等进行监测。自行开展环境监测的,应当具有相应的监测仪器和设备,并制定有监测仪器的维护和标定方案,监测人员应当具备相关资质;不具备自行监测能力的,应当与有监测资质的单位签订委托监测合同。
此前,环保部发布的《2015年全国大、中城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年报》显示,大、中城市工业危险废物产生量为2436.7万吨。截至2014年,全国各省(区、市)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共1921份,经营单位核准利用处置规模已达到4304万吨/年,实际利用量993万吨,实际处置量394万吨。
关于发布《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的公告
为落实《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关于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规定,指导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制定管理计划,我部制定了《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现予以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
环境保护部
2016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