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聪表面处理网讯:11月4日上午,安庆市政府新闻办联合市环保局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新《环保法》贯彻实施、环境保护大检查等重点工作。2015年,全市自年初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以来,先后下达各类环境监察通知书130份,责令停产整改35家,限期整改58家,关停取缔6家,查封扣押企业(设备)5家(台),移送司法机关案件5起,共立案处罚企业30家,罚款总金额66.5万元。(11月5日《安庆日报》)
环保监管中,执法措施一般有“停产整改”、“限期整改”、“关停取缔”等。笔者认为“停产整改”应该成为执法常态。
所谓“限期整改”,也就是给相关单位一个整治的“期限”。“限期整改”弊端多多。一是对制污者的纵容,在所谓限期内可以放心大胆地继续制造污染。二是在“限期”内出了重大污染事故难以界定责任。监管者说我下达了限期整改通知书,执法到位了;另一方说,我们正在积极整改啊,期限还没到呢,所有也没有责任。三是被责令整改单位可能在“限期”内积极“活动”,力争将“限期”变成“延期”,致使路面污染问题长期得不到整改。
“停产整改”则不同。一方面及时制止了污染,同时对其他单位也可以起到警示作用,彻底打消他们钻“限期整改”空子的幻想;另一方面,有利于相关企业将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到位。因为对企业来说,停产一天就意味着一天的损失。停产整改”仍然不能达标的,则应考虑关停取缔,从从源头上彻底解决污染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