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排电镀污水一审被判无罪 检察机关提请抗诉被告获刑

   2020-07-18 聪慧网sxxjymy50
核心提示:发表于: 2020年07月18日 09时36分42秒

    慧聪表面处理网讯:2015年,市检察院公诉部门以“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为中心,依法纠正司法不规范行为,切实提高抗诉案件的办理质量,支持抗诉一宗环境污染案件获得成功。

    努力发现司法不规范行为

    2014年4月21日蓬江区检察院以被告人阮某涉嫌污染环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2013年3月阮某在蓬江区杜阮镇龙溪管理区租赁厂房开设五金厂进行电镀生产,并于同年5月至7月间将生产的污水通过私自铺设的隐秘管道排放到厂房外的沟渠中。同年7月22日,市环保部门检测出阮某工厂排水口的污水中,铬、镍等重金属均超国标三倍以上。

    2015年2月6日,蓬江区法院以认定该工厂排出污水的铬、镍等重金属含量超过国标三倍这一事实的证据不足,对该案一审作出了无罪判决。蓬江区检察院依法提请了抗诉。案件报送到市检察院后,公诉部门立即指派业务骨干办理此案。承办人在审查案件期间,多次召集蓬江区检察院的承办检察官及环保部门、公安部门的办案人员讨论、分析案情。经过缜密分析、综合判断,承办人发现,此案在一审办理过程中,忽略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款规定的内容,一直未将原审被告人阮某私设暗管排放有毒物质的行为作为其定罪的依据,导致适用法律错误,属于司法不规范行为。

    竭力避免司法不规范行为

    为保证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市检察院公诉部门主动采取措施,全力依法纠正司法不规范行为。

    积极与承办法官沟通案件。市检察院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支持对阮某环境污染一案抗诉的意见后,为确保市检察院意见得到市中院支持,公诉部门承办人、主诉检察官不但多次与中院的承办法官沟通案情,还组织环保部门、侦查部门的办案人员一起跟承办法官讲述办理此案的详细经过,帮助法官全面了解案情。

    组织现场勘查,直观地认识案件。公诉部门积极组织该案的承办法官及环保、公安部门的有关人员到案发现场进行勘查,由环保、公安部门的人员在现场向法官讲解调查时的情况和现场的排水构造。在实地勘查中,办案人员发现,阮某工厂私自铺设的隐秘管道排出的污水直接流入杜阮镇基本农田区旁边的水沟中。

    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依法陈述抗诉理由。去年8月18日下午,市检察院公诉部门的两名承办人接受市中院的邀请,列席市中院组织讨论该案的审判委员会会议。在会议上,公诉部门承办人就案件的证据认定、法律适用、社会危害等问题向审判委员会进行了补充陈述,充分阐述了市检察院支持抗诉的理由,获得了审判委员会委员的赞同。去年8月21日,江门市中院对该案依法改判,判处阮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

    为杜绝此类司法不规范行为的再次发生,市检察院公诉部门认真总结经验教训:特别强调在案件办理的过程中,务必要做到规范取证、全面搜集证据、适用法律准确,并提出了针对性的指导意见,有效规范了全市环境污染案件的审查起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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