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六部法律的决

   2020-07-18 聪慧网sxxjymy40
核心提示:发表于: 2020年07月18日 09时39分36秒

  【慧聪网|食品工业】

    【发布单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主席令第六号

  【发布日期】 2018-04-27

  【生效日期】 2018-04-27

  【效 力】

  【备 注】 http://www.npc.gov.cn/npc/xinwen/2018-04/27/content_2053941.htm

  修改的相关法规为: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二条第二款。

  (二)删去第二十七条。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十一条中的“海关凭商检机构签发的货物通关证明验放”。

  (二)删去第十五条第二款。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二条第二款。

  (二)删去第二十七条。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十一条中的“海关凭商检机构签发的货物通关证明验放”。

  (二)删去第十五条第二款。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作出修改

  将第八条第一款中的“民政”修改为“退役军人事务”。

  四、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八条第二款中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修改为“医疗保障”。

  (二)将第六十八条第二款中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民政”修改为“医疗保障”。将第三款中的“民政”修改为“医疗保障”。

  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四十条第二款。

  (二)将第六十五条中的“民政等”修改为“医疗保障等”。

  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情报法》作出修改

  将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中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修改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情报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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