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煤矿安监局印发《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事中事后监管监察的实施意见》

   2020-08-16 聪慧网sxxjymy70
核心提示:发表于: 2020年08月16日 22时30分36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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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

    《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事中事后监管监察

    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煤安监监察〔2020〕29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监局:

    现将《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事中事后监管监察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2020年7月15日

    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事中事后

    监管监察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事中事后监管监察,依据煤矿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结合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树牢安全发展理念,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持续深化煤矿安全领域“放管服”改革,坚持目标、问题、结果三个导向,加强事中事后安全监管监察,构建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控制体系,真正把问题解决在萌芽之时、成灾之前。强化监管监察责任,督促煤矿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以更高的站位、更严格的标准、更有力的举措持续提升法治意识、煤矿安全基础保障能力和本质安全水平,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防范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扎实推进煤矿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监管。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落实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权责清单”,推进严格规范精准监管监察。

    坚持公平公正。对各类煤矿企业一视同仁,坚决破除妨碍公平竞争的体制机制障碍,依法保护各类煤矿企业合法权益,确保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

    坚持公开透明。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规范事中公开、加强事后公开,让执法行为在阳光下运行,依法保护各类煤矿企业合法权益。

    坚持分级分类。强化安全风险超前分析研判,狠抓重大灾害治理,坚持预防为主、关口前移,开展煤矿分级分类监管监察,注重提高执法针对性、精准性。

    坚持科学高效。发挥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现代科技手段作用,开展“互联网+监管监察”和远程监管监察。推进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程序网上流转、执法数据网上统计分析,加强对执法的即时性、过程性管理。

    坚持寓管于服。加强技术服务与指导,推进监管监察执法与热情服务相互结合、相互促进。实行煤矿建设项目安全核准、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网上办理,优化审批流程,减少审查事项,做到“不见面审批”。

    三、重点任务

    (一)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三定”规定,落实好本部门“权责清单”,建立完善动态修订机制。依法将所有煤矿企业纳入安全监管监察范围,做到监管监察对象全覆盖,杜绝监管“盲区”和“真空”。依据本部门权责清单,及时梳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监管事项,明确监管主体、监管对象、监管措施、设定依据、处理方式等内容,纳入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统一管理。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发挥在规则和标准制定、风险研判、统筹协调等方面的作用,指导本地区开展事中事后安全监管监察工作。

    (二)依法实施计划监管监察执法。按照分级分类监管监察要求,严格执行按计划实施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工作制度,依法编制执法计划,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上级机关审批(备案),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或备案。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执法计划实施监管监察执法活动,加强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执法计划、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工作信息的互通共享,健全完善联席会议、联合执法机制,形成执法工作合力。

    (三)健全监管监察执法规则和标准。依法制定完善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工作规则,明确执法标准。推动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执法人员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对煤矿企业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应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必须建立健全并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煤矿企业从根本上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移交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督办整改或者直接督办整改,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要对整改消除结果进行现场核查。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拒不执行停工停产指令的、同类型问题重复出现的、蓄意隐瞒造假逃避监管等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对相关责任人提出追责问责建议。

    (四)健全完善煤矿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定期对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情况开展检查评估,督促煤矿企业加强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建设,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煤矿安全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不断完善和落实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企业标准。鼓励煤矿企业结合自身实际制定高于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企业标准,鼓励煤矿企业开展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并承诺执行落实,推动提升企业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

    (五)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监察”。强化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信息化建设,不断完善和拓展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系统功能,实现监管监察执法信息互联互通,做好煤矿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相关信息与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数据对接,实现相关数据信息归集共享。加快推进煤矿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充分发挥煤矿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工业视频等系统联网作用,为监管监察工作提供智能辅助决策,推进远程非现场检查,提高执法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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