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规定,近期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蜂产品、肉制品、酒类共325批次,抽检合格样品313批次,不合格样品12批次。
据了解,本次共抽检蜂产品26批次,不合格1批次;肉制品共抽检99批次,不合格2批次;酒类共抽检200批次,不合格9批次。
不合格产品情况如下:
庄浪县金生成天天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庄浪县家鑫蜂业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的洋槐蜂蜜,嗜渗酵母计数检出值为3100CFU/g,标准规定为≤200CFU/g,检验机构为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合作市昌翔牦牛肉直销店销售的标称中国.甘肃甘南州玛曲县昌翔清真肉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牦牛肉干,菌落总数检出值为12000;11000;12000;16000;12000CFU/g,标准规定为n=5,c=2,m=10000,M=100000CFU/g,检验机构为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兰州第三分公司销售的标称青海开心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牦牛肉干(麻辣味),大肠菌群检出值为430MPN/100g,标准规定为≤30MPN/100g,检验机构为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西峰区西峰红黄酒专卖店销售的标称庆阳市懿德康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西峰红牌黄米酒(2.5L/桶),糖精钠(以糖精计)检出值为0.0670g/kg,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检验机构为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西峰区西峰红黄酒专卖店销售的标称庆阳市懿德康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西峰红牌黄米酒(500mL/瓶),糖精钠(以糖精计)检出值为0.0617g/kg,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检出值为0.0388g/kg,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检验机构为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临夏市醉府青稞酒经销部销售的标称临夏县莲城湖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临夏黄酒,糖精钠(以糖精计)检出值为0.0798g/kg,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检出值为0.13g/kg,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检验机构为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肃州区兴海副食品经销部销售的标称山东百纳威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喜庆精品露酒,酒精度检出值为1.3%vol,标准规定为3~5%vol,检验机构为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肃州区兴海副食品经销部销售的标称山东百纳威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美国加洲提子露酒,酒精度检出值为1.2%vol,标准规定为3~5%vol,检验机构为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临夏河州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直销店销售的标称临夏河州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河州春(六年陈),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检出值为0.00013g/kg,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检验机构为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临夏河州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直销店销售的标称临夏河州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河州春(青稞酒),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检出值为0.022g/kg,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检验机构为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临夏河州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直销店销售的标称临夏河州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河州春(八年陈),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检出值为0.00038g/kg,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检验机构为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敦煌市诚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第二销售部销售的标称敦煌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敦煌沙洲五粮(固态法白酒),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检出值为0.00036g/kg,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检验机构为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表示,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经营单位所在地兰州、酒泉、平凉、庆阳、甘南、临夏州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已要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并依法予以查处。生产企业所在地酒泉、平凉、庆阳、甘南、临夏州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已责令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并分析原因进行整改;已向外省生产企业所在地山东、青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移送函。查处情况于2018年3月5日之前报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由省局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