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审组由2—3人组成,其中包括组长1名,组员1—2名,实行组长负责制。评审组应按规定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具体审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按照《进出口食品包装企业备案核查表》(详见附件4)中的核查内容完成现场审核(不含抽样检测及企业整改时间)。评审组应核实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以及申请人是否符合备案要求,同时指导申请人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十三条相关业务执行部门对经审核符合备案要求的企业,应按不同工艺、材质分别抽样送北京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进行产品安全卫生项目检测。
第十四条对经审核及实验室检测均符合要求的进出口食品包装企业,相关业务执行部门应在《进出口食品包装企业备案工作流程卡》(详见附件4)“业务执行部门审批意见”栏中填写具体意见,并经确认盖章后,连同材料及实验室检测报告复印件报北京检验检疫局检验处。
第五章审批与发证
第十五条北京检验检疫局检验处对申请材料及评审材料进行审查,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予备案决定。对准予备案的,应颁发编有企业代码的《出入境食品包装备案书》(有效期暂定两年);对经核查不准予备案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自告知之日起3个月后,申请人方可再次提出备案申请。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相关业务执行部门负责对进出口食品包装备案企业实施监督管理,监督管理的方式包括日常监管和定期监管。
第十七条对出口食品包装备案企业的日常监管主要依据《出口食品包装生产企业日常监管记录》(详见附件5)有关规定进行,重点监管企业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日常运行情况。对同一个企业、同一种材料、同一种加工工艺的出口食品包装,应按照规定实行安全、卫生项目的周期检测。
第十八条对进出口食品包装备案企业的定期监管主要依据《进出口食品包装企业备案核查表》(详见附件4)有关规定进行,每年组织一次。定期监管侧重于全面监督检查企业安全卫生控制体系的有效性,以及日常监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九条获证备案企业应在备案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申请延期。北京检验检疫局检验处按照《进出口食品包装企业备案评审记录》对申请延期企业组织现场复审,相关业务执行部门复审合格后,报北京检验检疫局检验处予以换证;对复审不合格的或者未申请延期的,北京检验检疫局检验处可以注销其备案资格。
第二十条获证备案企业在备案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以下情况的,应及时申请换发备案证书:
(一)企业名称变更的,应持更名申请、更名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到北京检验检疫局检验处换发备案证书;
(二)企业增加产品种类的,应申请对新产品进行抽样检测,经检测合格后,持换证申请、检测合格报告到北京检验检疫局检验处换发备案证书;
(三)企业质量体系、组织结构、工艺流程、车间仓库、生产设备等发生重大调整时,应向北京检验检疫局检验处重新提出备案申请。
第二十一条获证备案企业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其备案证书自动失效:
(一)企业一年内生产或进口少于3批次的;
(二)企业停止生产或经营获得备案产品的;
(三)企业工商营业执照被工商部门注销的;
(四)企业备案证书到期未申请延期的。
第二十二条获证备案企业在备案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经相关业务执行部门核查属实,应报北京检验检疫局检验处注销其备案证书:
(一)进口产品经检测安全卫生项目不合格的;
(二)出口产品因安全卫生问题被国外退货,或1年内被国内用户投诉2次以上,且经查明属于出口生产企业责任的;
(三)出口产品日常检验连续5批中有2批不合格的;
(四)日常监管发现问题较为严重,未按要求限期整改的;
(五)违反检验检疫法律法规,且情节比较严重的。
第二十三条北京检验检疫局检验处视情况对进出口食品包装企业备案管理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四条北京检验检疫局检验处及相关业务执行部门应按照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健全进出口食品包装备案企业管理工作档案。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北京检验检疫局检验处负责解释。如国家质检总局另有新规定,应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对在此之前已备案企业,应按照本实施细则实施监督管理及复审换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