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聪食品工业网】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9月8日对外通报,从2015年10月至今的近一年时间内,该院共受理涉食品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23件,全部涉及“职业打假人”。目前,“职业打假人”提起的食品消费类案件已经形成模式,即购买涉案商品后,先向行政执法部门举报,得到处理结果便与商家协商赔偿事宜,协商不成则以此为事实依据或证据提起诉讼,索要十倍赔偿。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在某种程度上成为职业打假人谋取利益的“工具”。
2015年10月,刘某在超市购买了某品牌的巧克力饼干条7盒,购买后发现该巧克力的中英文营养内容及含量并不对应,违反了关于标签规则的要求。刘某发现问题后,自己并未食用该食品,而是向食药局进行了举报。很快,食药局便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该超市销售巧克力中英文营养内容及含量不对应属于违法行为,对超市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随后,刘某便拿着食药局的处理复函,到超市协商赔偿事宜,未能达成协议后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超市退款并要求价款十倍赔偿。
庭审中,被告超市提出,涉案产品仅是存在标签瑕疵,并不影响食品安全。但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售出食品中英文营养成分不一致,确实违反了GB28050-2011《标签通则》的强制标准,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支持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解释说,在食品消费领域,消费者购买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未受有实际损失或者受到长期、潜在的损害的,消费者可以向经营者主张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
据房山法院副院长佟淑介绍,根据2014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消费者”身份不再成为主张权利的限制,“职业打假人”同样可以主张权利。但职业打假人不同于一般消费者,其具有相当专业的行业知识,其根本目的在于通过法定惩罚性赔偿谋取利益。为此,甚至还出现了“网购打假人”。这些职业打假人不仅在行为方式上形成模式,在诉讼内容上同样形成了相对固定的模式。这类案件基本都符合涉案商品没有造成消费者实际损失或者因食用涉案商品受到长期、潜在的损害的条件,职业打假人一般并不会食用涉案商品,即使食用了,庭审中也都承认涉案商品没有造成身体不适。其次,职业打假人几乎都以销售涉案商品的经营者作为被告,鲜有以生产者为被告的情况,因为以经营者为被告是最为经济的诉讼方式。此外,现在的职业打假人并不以产品本身质量问题或者造成实际损害为由提起诉讼,而是大多以商品包装、标签说明、成分标识等不符合国家标准为由向经营者主张,不追究经营者的违约责任,只是向经营者主张食品安全责任并要求十倍赔偿。他们认为,标签、说明书、成分标识等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情况不是标签瑕疵,应当是生产者、经营者“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并以此理由提起诉讼。
据了解,针对职业打假人的“全面进攻”,被诉的经营者往往是主张商品包装、标识不符合标准的情况只是属于标签瑕疵,或是主张自己已经尽到审查义务,不存在过错。目前,为了化解此类纠纷,房山法院已向涉案商场、协会等组织发送司法建议函,就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建议,提高其法制意识,帮助其规范生产、销售行为。同时,加大了多元化纠纷调解机制的应用,与消费者维权组织、工商行政部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联手化解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