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聪食品工业网】25日获悉,因生产、使用“口水油”做火锅底料,京山县新市镇某宾馆业主熊某和厨师杨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
3月21日,京山县检察院刑事诉讼监督部负责人看到一份京山县食药局作出的行政处罚文书,该案中被处罚宾馆生产“口水油”的行为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他们立即调阅案卷,案卷显示2015年11月至2016年3月间,新市镇某宾馆业主熊某指使厨师杨某某回收客人吃剩的火锅油汤,经高温加热,蒸发水分,留下火锅油,在制作新火锅时重复使用。
检察官以刑事眼光审视这起行政执法案例,收集相关司法解释和行政法规,结合查找的数十件司法判例,认为本案构成刑事犯罪,遂由食药局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
8月5日,京山县检察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熊某、杨某某提起公诉。上月,京山县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熊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9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