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聪安防网讯 随着经济改革的全面深入推进,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和运营在我国得到了高度的重视,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ublic-Private-Partnership,简称PPP)将迎来广阔的发展前景。但由于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缺乏明确的监管协作机制等,PPP在全国推广运用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挑战,加强PPP“中国化”研究,已成为我们经济结构转型的重要议题。
两会胜利闭幕,PPP热议持续升温。与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相比,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进一步强调了PPP模式从“推广”到“完善”的转变,体现出政府下一步工作重点:即不断完善PPP体系,更加注重PPP模式的实际开展效果。
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大幅放宽民间投资市场准入,鼓励社会资本发起设立股权投资基金。政府采取投资补助、资本金注入、设立基金等办法,引导社会资本投入重点项目。以用好铁路发展基金为抓手,深化铁路投融资改革。在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领域,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继续以市场化方式筹集专项建设基金,推动地方融资平台转型改制进行市场化融资,探索基础设施等资产证券化,扩大债券融资规模。完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用好1800亿元引导基金,依法严格履行合同,充分激发社会资本参与热情。
笔者认为,在充分结合政府工作报告及PPP模式运作经验的基础上,完善PPP模式、推进PPP发展可从三方面展开,即上层法律的搭建,中层模式的规范,以及基层实操的探索、创新。具体而言,一是通过PPP立法的完善,对PPP项目各方权利和风险进行合理分配,为PPP发展构建“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法制化大环境;二是通过规范PPP项目运作,确保落地项目均为具有全面推广价值的“范本”,使得政府的财政支出节约、高效;三是针对实操过程中遇到的困境、难题进行多种有益的尝试,积极鼓励创新,推动形成多层次、广覆盖、差异化的金融机构体系,丰富PPP项目投融资链条,提高社会资本和金融机构参与PPP项目的积极性。
第一关:健全法律法规
PPP模式能否健康发展,依托于其所在环境是否规范有序。通过PPP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明确哪些事情可以做、由谁做、怎么做,以及如何保障各方权益,才能让各方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从而保持政府、社会资本和金融机构等参与方合作预期的稳定性。坚持依法合作,树立契约意识,依法完善规范合同文本。政府方依据已有政策,加大政策保障力度,细化政策保障条款,在法律允许和力所能及的情况下优化项目条件,提高社会资本参与的积极性。同时,对项目全过程加强监管,强化履行绩效评估机制。严格遵守项目采购流程,择优选择社会资本,从而对项目执行形成强有力保障。
一、树立契约意识,完善合同文本
从国际经验看,契约观念是顺利开展PPP项目的重要前提。政府与企业要建立彼此信任、平等履约、长期稳定的合作伙伴关系。按照重诺履约原则,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政府内部的履约保障联动机制。当收费不能及时调整时,政府财政应按照协议及时兑现承诺,保障PPP项目顺利实施。此外,政府部门要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依法行政,防止不当干预,认真履行向社会资本作出的承诺。
在遵守契约精神的同时,树立平等协商的理念,按照权责对等原则合理分配项目风险,按照激励相容原则科学设计合同条款,明确项目的产出说明和绩效要求、收益回报机制、退出安排、应急和临时接管预案等关键环节,实现责权利对等,形成一套规范且对各方均有合理约束的合同文本。
二、加大政策保障,优化项目条件
依据现有政策细化政策保障条款,加大政策保障力度,优化项目条件,为社会资本参与PPP项目提供更多保障,实现政府和社会资本合理共担风险。政策保障主要可从以下五方面入手:一是简化审批流程。由财政、发改牵头,会同各部门对PPP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联评联审通过后,避免对已通过内容在后续规划选址、用地预审、项目立项等一系列审批环节进行重复性审批。二是完善财税支持政策。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中政府负担的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在中期财政规划、政府财务报告中进行反映,加大项目执行保障。三是积极推进公共服务领域价格改革。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资源、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加快理顺公共服务价格,降低外部环境变化对项目执行的影响。四是多种方式保障项目用地。实行多样化土地供应,保障项目建设用地,减小由于供地问题对社会资本的压力。五是做好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创新符合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特点的金融服务,优化信贷评审方式,积极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提供融资支持。
三、加强政府监管,强化绩效评估
由于目前PPP模式处于推行过程中,相关法律仍不完善,PPP项目中可能会出现社会资本趋利导向而引发资金的安全问题,因此政府方需加强对PPP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移交等全过程监管。财政部门应督促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项目公共产品或服务质量及价格的监管,建立政府、公众共同参与的综合性评价体系,建立事前设定绩效目标、事中进行绩效跟踪、事后进行绩效评价的全生命周期绩效管理机制,对项目的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运营管理、资金使用、公共服务质量、公众满意度等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应依法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确保项目建设运营达到预期效果。基于绩效评估体系建立奖惩机制,定期对项目公司进行运营绩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进行相应奖惩,确保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
四、严守政府采购流程,择优选择社会资本
选择满足项目条件、且有竞争力的社会资本是PPP项目执行的强大保障。因此,政府应依托政府采购信息平台,加强对PPP项目政府采购环节的规范与监督管理。PPP项目采购应按照《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通过政府采购信息平台,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多种方式,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流程,公开、公平择优选择具有相应管理经验、专业能力、融资实力以及信用状况良好的社会资本作为合作伙伴。
当前PPP模式相关法规制定并没有统一且细致的标准可循,各主管部门出台的规定,相对在全局性及系统性方面考虑不多。因此,需加快PPP法律体系建设,对各方行为提供规范和准则,尽可能做到参与各方行为可预期,风险收益可预期,从根本上对PPP项目形成约束和规范。
第二关:规范项目运作
法律的健全会逐步塑造规范化的PPP模式,进一步促进PPP模式的健康发展。如果说PPP项目是政府和社会资本的一场婚姻,那么在等待完善“婚姻法”的过程中,双方的心态都会有所起伏。在目前PPP模式相关法制建设尚未健全的形势下,更需谨慎识别、仔细论证,确保落地项目“物有所值”,切实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根据财政部PPP中心2016年2月29日发布的《财政部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季报第1期》显示,截至2016年1月31日,各省级财政部门上报PPP项目总计9283个。经过审核后,6997个项目纳入财政部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这意味着2286个PPP项目未通过审核,占申报总数的比例为24.6%。这些项目可被称作“伪PPP项目”。例如,在当前地方政府通过平台公司融资的渠道被切断的情况下,有的地方政府采取明股实债、保本回购等方式进行变相融资,并不是真正的PPP模式。而“伪PPP项目”的落地和执行将会脱离推进PPP模式的初衷,加大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造成PPP模式繁荣发展的假象,给社会和经济健康稳定发展带来一系列风险。
为了减少“伪PPP项目”的出现,进一步规范PPP项目运作,财政部2015年6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示范工作的通知》(财金〔2015〕57号),强调“严禁通过保底承诺、回购安排、明股实债等方式进行变相融资,将项目包装成PPP项目”,对“伪PPP项目”及时叫停。即便如此,“伪PPP项目”依然存在。那么,针对众多的PPP项目,应如何规范运作呢?
一、关注具有公共性质的行业领域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PPP模式“主要适用于政府负有提供责任又适宜市场化运作的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类项目”。国务院《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42号)指出,“在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农业、林业、科技、保障性安居工程、医疗、卫生、养老、教育、文化等公共服务领域,鼓励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
可以看到,PPP模式应重点关注具有公共性质的领域,作为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惠及百姓民生。而现阶段有一些不具备公共性质的项目(如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商业地产类项目),应用PPP模式的空间较小,不完全符合PPP模式对项目条件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