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物流延伸
所谓的物流延伸是通过信息化技术手段和智能设施设备让药品、耗材等医疗相关产品在供应、分拣、配送等各个环节,在公司、医院、科室、患者之间实现一体化、精细化管理,达到全程质量监管、高效运营的医院供应链营运方式。
从技术角度分析,物流延伸是新技术和新运营模式,是有助于提高药品耗材供应的效率和精准性的。
但是,一方面目前物流延伸多由作为第二方的医药商业企业独家提供,实际上是由一个供应商垄断了信息流,是不利于公平交易的。另一方面物流延伸也与药房托管相似,企业为医院提供服务、却向医院交纳费用。物流延伸也同样是公立医院规避采购管制和价格管制的一种变通方式,同样面临政策和法律风险。
(九)剥离门诊药房
医院只设住院药房,门诊用药可凭医师处方到药店购买,是国际医疗界通行做法。剥离门诊药房本是实现医药分开的有效途径之一。
但是,如果医院的信息系统只与一家企业对接,如果院内或医院附近又只有一家公司的药店,如果这家公司获得如此待遇需要向医院支付了不菲的费用,那么这样的药房剥离同样是公立医院规避采购管制和价格管制的一种变通方式,同样面临政策和法律风险。
药品采购政策往何处去?
分析上述十种违规违法或者涉嫌违规违法的行为,笔者发现主要是因为滥用行政权力和违背经济规律引起的。
再进一步分析则发现,上述违规违法行为主要是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导致价格调节收入作用失灵引起的。从源头上解决违规违法行为高发的问题,核心是要完善药品加成政策。
笔者研究发现,医院药品采购政策将面临如下选择:
(一)实施医保支付标准
医保支付标准已经酝酿很久,征求意见稿已经出台,但正式文件迟迟未能出台,目前已经在浙江、安徽等地开展试点。
按照一般经济规律,医院采购价格如果低于支付标准,采购价和支付标准之间的差额应该作为医院的收益。实施医保支付标准可以解决“医院降低采购价不能增加收益”的问题,可以调动医院降低采购价的积极性。
医保支付标准对医院而言相当于“倒加成”政策,允许医院获得低于支付标准的价差收入。而就在去年十月份,全国公立医院则统一实施了“零加成”政策。
如果实施医保支付标准,则意味着颠覆去年十月才全部执行的了“零加成”政策,政策有朝令夕改之嫌疑。不过新一届政府已经产生,对上届政府政策作出调整也是理所当然的事。
(二)由支付方负责采购
由支付方负责采购是本次机构改革的内容之一,支付方采购降价即可减少支出,无需通过上述返利等变通措施。
但是由支付方采购药品也有不足之处,一是这一设计破坏了医疗服务提供方与购买方分离的体制,二是医院降价动力不足,三是如果沿用现有的三医联动改革思路,医保降低采购价并不减少总支出(因为需要同步提高医疗服务价格)。
(三)医保支付方式改革+零加成
在现行取消药品加成政策的基础上,继续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比如实施医保按
DRGs付费,药品继续实施零加成政策。
研究发现,单纯实施“零加成”政策,医院药品的边际收益为零,因此而导致上述违规违法行为高发。而在“DRGs+零加成”政策组合条件下,医院药品的单位边际收益为负的采购价。医院降低采购价无需通过返利等方式就能获益。
“DRGs+零加成”政策组合的好处是保证了政策的延续性,不足之处是需要尽快推进按DRGs付费等支付方式改革。
(四)医院负责采购+同步调整医疗服务价格
根据医院降价幅度,等额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如深圳的做法,药品采购价格平均下降30%,医疗服务价格则等额、同步进行调整。
这一做法解决了降价不能增加收益问题,但也存在不足之处,一是必须由政府组织实施,医院个体的积极性并不一定高,二是价格调整相对迟缓,无法及时反映供需变化。三是与医保负责采购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