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会服务注意事项及规则
1,展会期间,无论任何情况,严禁在展览场地进行公开拍卖,零售!
2,为了保持商贸洽谈环境,共同营造高雅的洽谈氛围,展会期间,参展商在展位内播放音响,时装表演及其它表演活动,必须事先获得主办机构书面许可(展台控制音量60分贝以内)。
3,展会期间,参展商必须确保所有人员,代理或代表等认可人员:在展览场地时,于显眼位置佩戴“参展证”,以作识别身份及入场许可之用;不准将“参展证”给予他人使用;请参展商在报到同时领取该证。
4,展会期间,参展商必须注意随时留有一名适当的代表在展位做好接待及安全工作。该名代表必须对参展商的产品或服务了如指掌,并有权就参展商的产品或服务的销售事宜进行洽商及签订合约。
5,参展商于展览会展示的展品及宣传品,必须与参展申请表内选定的产品类别展区(如有的话)相符。
6,参展商获得在展会展出及使用展览摊位的授权仅属个人所有,不得将有关权利转让,转授,分包或以任何其它方式与第三者共享。
7,任何参展商如被发现以转让,转授,分包或以任何其它方式与第三者共享展览摊位或展位,必须立即退出展会,并拆除展位及撤走展品,费用概由参展商承担。
8,参展商只可在其展台派发宣传品,不得在展览场地内任何其它地方进行广告宣传,示范或招揽生意;展品及广告牌不得放在其展台范围以外。
9,参展商必须保证展品和展品包装,以及宣传品或展览摊位的任何展示部分,在各方面均没有违反或侵犯他人权利,包括所有知识产权,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已注册或未注册的商标,版权,外观设计,名称及专利。
10,必须采取适当预防措施,例如安排保安人员或其它保障方法,以保护公众人士免受任何移动或运作中的展品所伤。此类展品只可由参展商授权的人士操作或进行示范,不得在无人看管的情况下运作。参展商如欲展示此展品,必须事先获得主办机构书面许可。
11,展会期间,参展商不得在公司楣板上贴纸或挂上海报,悬垂物或其它物品。
12,展场内注意消防安全,严禁吸烟,不要在展场内使用电熨斗。
13,未经主办机构特别批准,不得在展览会最后一天的正式结束时间前拆卸或撤除展台及展品。
14,发生以下情况时,主办机构有权即时终止参展商在展会参展的资格及封闭其展位,无须给予通知,有关费用概由参展商承担:
A,参展商进行任何主办机构认为不符合展会性质及目的,或损害展会其它参展商权利的活动;
B,参展商在展览场地展示价钱,向私人销售不合乎展会性质及目的产品或在展览场地实时付货;
C,在展会首天展览开幕(于主办机构编印的参展商手册所示)后30分钟,参展商仍未迁入展览摊位或展台,即被视作自动放弃展览摊位,主办机构有权以其认为适当的方法使用有关展览摊位。参展商被视为由当日起放弃参展,所缴参展费将不获退还;
D,参展商在摊位展出与参加表格内所选产品类别展区(如有的话)相符的合适展品,所占展出面积少于整体展示面的60%的。
E,参展商被发现以歧视态度对待展会某些参观者。
15,如果出现主办机构无法控制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战争,禁运,骚乱,法律诉讼或政府规定),令主办机构全权酌情认为不能或不可举办展会,主办机构有权随时取消展会,更改展会性质,缩小展会规模,缩短或延长展期,无须向参展商负任何责任。参展商不得就主办机构根据本条款取消展会,更改展会性质,缩小展会规模,缩短或延长展期等行动引致的损失或毁坏向主办机构,其代理或代表索偿,不得要求退还全部或部分已缴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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