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代放货原则(四)

   2020-07-03 马可波罗sxxjymy30
核心提示:发表于: 2020年07月03日 23时01分53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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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凭担保函放货

  委托人可能会授权货运代理在没有任何证明文件或者只在有担保函的情况下放货。但取得了担保函并不能解除承运人对货物所有人的责任,它仅仅规定出具该担保函的相关方在承运人必须赔偿给正本提单持有人时补偿其相应的金额。如果需要接受担保函,代理还有责任确定担保函的措辞和签署都是正确的,以及确定在必要时有银行的加签。需要对任何无正本提单的放货要求报告上级经理-签署文件或单据以批准。

  1、基于担保函放货应先从正确的委托人处取得书面授权

  2、取得货物所有人的书面授权

  3、取得委托人就担保函的措辞/时效/金额/保证,如银行的加签的明确书面授权。

  4、确保担保函中提及的货物详细资料与提单/货物清单上所载内容一致。

  5、确保担保函能补偿所有因该无单放货而可能受到损害的当事方–包括委托人,可能是航运公司或无船承运人,代理本身,发货港代理以及所有他们的分代理。

  担保函不应该仅限于合同下的索赔,还应该包括一般民事法律下的索赔。

  6、将担保函存放在安全的地方。保留一份纪录并尽力从收货人处取得正本提单。若在一定期限内,比如一个月内尚未取得提单,则应通知委托人并请求指示检查担保函的真实性。伪造提单的现象并不罕见,这一点应包括与加签银行确认对方确实就该担保函进行了加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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