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春节期间王某回老家探亲,在当地一酒店入住,并将摩托车停放在该酒店门口。第二天,摩托车不翼而飞,王某随即报警,但公安机关未能根据视频录像辨认出犯罪嫌疑人。谁该为王某的经济损失埋单?
释法:这要分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况,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另,根据《合同法》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停车位置属于酒店专属停车位,属于酒店的经营管理范围,或者在住宿时办理了保管手续或将车辆交给了酒店保管,那么就与酒店达成了保管车辆合意,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附随于住宿合同关系,酒店未尽妥善保管义务,就与车辆的丢失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酒店应该赔偿丢失摩托车的损失。
第二种情况,如摩托车停放在酒店门前的公共停车场,不属酒店经营管理范围,即使是酒店工作人员引导停车,也不应赔偿,因为其目的是规范秩序,并未达成保管合意,也未收费,双方没有形成保管合同关系,酒店自然不负保管义务。在这种情况下,酒店对丢失车辆没有赔偿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