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聪教育网】日前,天津发布《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细则》,为家庭履行婴幼儿照护主体责任提供支持,同时积极引导社会力量为确有需要的家庭提供服务。
根据要求,新建居住区结合幼儿园配置情况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期投入使用。老城区、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遵循规划匹配、建设补缺、综合达标、逐步完善的原则,深挖社区空余场地资源,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完成。
各区人民政府可采取建设补贴、运营补贴或者以奖代补等政府补贴形式,发挥行业引导作用,优先支持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发展和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鼓励用人单位兴办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解决本单位职工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问题,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
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公办、民办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2至3岁的幼儿。积极探索通过改建、扩建幼儿园,增加托班资源供给。
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市和区政府要通过采取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等政策措施,为社会力量提供多方面支持。托育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同时,要规范发展托育机构。托育机构应加强食品安全管理,食品应留样48小时;建立照护服务、安全保卫等监控体系,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90日。托育机构工作人员应尊重婴幼儿的人格尊严,不得对婴幼儿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对虐童等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