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涂料株式会社(Nippon Paint)4月17日在大阪宣布,该公司将以每股9.80澳元共计38亿澳元(约183亿人民币)收购澳大利亚DuluxGroup,并计划在8月完成此项交易,这意味着立邦将溢价28%进行收购。
消息一出,原本在中国市场默默无闻的澳大利亚DuluxGroup瞬间火爆,多日来陆续被深入报道见诸媒体,并伴随“多乐士集团”、“澳洲多乐士集团”等字眼频频出现,甚至立邦官网新闻中也引用了“立邦涂料控股集团收购澳大利亚多乐士集团”这样的中文表述(本文刊登后不知道立邦官网会不会删除这篇新闻)。
这次收购案的主角是日本涂料株式会社(Nippon Paint)和澳大利亚DuluxGroup,只不过“多乐士”这个中文表述,牵扯到另一个全球涂料巨头--阿克苏诺贝尔,作为在中国(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是中文“多乐士”和英文“Dulux”商标(以下简称“多乐士商标”)的商标注册人,拥有“多乐士”商标的专用权,阿克苏诺贝尔涂料国际有限公司当然不会对此表示祝贺,何况“多乐士”和“Dulux”在中国已经是具有极高知名度的驰名商标。在经意不经意之间,“多乐士”和“Dulux”商标,尤其是“多乐士”之中文表述,已经与阿克苏诺贝尔产生了直接的关系。
为此,阿克苏诺贝尔表示相关负责人告诉笔者,宣传报道中直接使用中文“多乐士”对应为澳大利亚 DuluxGroup 的中文商标和商号,已经或可能引起客户、消费者及公众对阿克苏诺贝尔及旗下品牌的误认误读。
冷谈先生认为,“多乐士”被误认误读这个事情,得分两方面看。
首先,从专业和非专业认知上看。大多数媒体表述的“多乐士集团”均清晰指向澳大利亚DuluxGroup,显而易见,是由于澳大利亚DuluxGroup在澳洲地区亦拥有“Dulux”英文商标,因此被中国媒体翻译成中文时,习惯使然参照了阿克苏诺贝尔旗下的““Dulux”翻译方法而称“多乐士”,所以,从专业认知来看,此“多乐士”非彼多乐士的说法可以谅解。
值得注意的是,从可以查找的资料看,澳大利亚DuluxGroup是从没有注册过“多乐士”中文商标,即使在中国以外的地区。从非专业认知上看,即对于大多数消费者来说,此“多乐士”和日常熟知的多乐士,有何纠葛和区别呢?相信极少人能说清楚的。所以,笔者有理由相信,只要这把火没有烧到消费者层面,那么就任其自然冷却吧。确实也是,本来事件本身与我一毛钱关系都没有,何必多愁善感呢?
其次,从法律层面上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的,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因此在宣传活动中,借用他人商标提升自己的美誉度、搭便车利用知名商标宣传自己的行为也是违法行为,这种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前面已经说过,阿克苏诺贝尔涂料国际有限公司在中国(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是中文“多乐士”和英文“Dulux”商标的商标注册人,拥有“多乐士”商标的专用权。而且,两商标均被认定为具有极高知名度的驰名商标。类似“立邦涂料控股集团收购澳大利亚多乐士集团”这样的宣传,如果引用该法律法规条款,是否就是一种“借势宣传”呢?当然,最终的解释在于法律,最终的诉求者在于阿克苏。
回到事件真正的主角立邦涂料,对于立邦长期以来多次的收购行为咋看并无出奇之处,但作为立邦海外收购第一枪,收购澳大利亚DuluxGroup比较值得回味。
长期以来,日本涂料株式会社(Nippon Paint)不仅占据着中国市场第一,也是多年来亚洲第一,位列全球十强。而中国市场的贡献率超过了42%,亚洲贡献率高达86%,这显示立邦在亚洲市场尤其中国市场的依赖度相当高,不利于全球发展。
持续多次的并购战略显示,立邦一边为了在亚洲市场取得“压倒性优势”,一方面也为了在全球追上阿克苏诺贝尔的脚步。2017年立邦曾经和艾仕得(Axalta)举行并购谈判,当时预计的收购额将超过1万亿日元,但双方未能就公司估值达成一致。也许正是这样,立邦原本从欧美开始并购的布局考虑,开始转向了其他区域,这才有了澳大利亚DuluxGroup收购案的发生。随着收购澳大利亚DuluxGroup,中国和亚洲的销售额占比有望降至34%和70%。持续海外收购优质涂料企业,发力全球市场,这对日涂集团来说,是缓解目前过于依赖亚洲市场收益机制的优先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