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届铝门窗幕墙委员会专家组管理办法
专家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建筑门窗、幕墙行业的科技发展水平,发挥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作用,促进我国建筑门窗幕墙行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铝门窗幕墙委员会(简称委员会)成立了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铝门窗幕墙委员会专家组(简称专家组)。专家组的宗旨是协助委员会做好行业的科技研发、科技创新、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工作。
第二条根据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章程,参照历届专家组管理条例规定,结合当前建筑行业发展实际需要,委员会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并广泛调研后,对2013年8月1日公布的《专家组条例》进行了部分修正和调整,特制定了本办法。
第二章专家组性质
第三条专家组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行动指南。专家组是以从事建筑门窗、幕墙及相关产品科技研发、咨询和服务为主体的技术咨询服务型组织,专家组由委员会统一管理,活动计划和工作任务由委员会下达;专家组成员受委员会委托或派遣开展技术研发、培训和咨询服务以及其它相关专业技术工作。
第三章主要任务
第四条认真执行国家的法令、法规,积极宣传贯彻有关技术政策,为行业全面健康的发展出谋划策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五条结合专家个人专长和本职工作,积极开展调研和专题技术研究。为行业管理、技术进步、委员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协助政府部门和委员会研究制订工作方案和贯彻方法,并协助委员会付诸实施。
第六条促进行业技术进步,指导企业开发新产品,推进技术创新。积极参加编写相关技术教材、技术资料,撰写专业技术论文等工作。
第七条广泛开展技术培训、咨询等服务活动。组织行业开展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评估及工程技术方案论证及评审工作,为企业进行技术指导及技术咨询工作。
第八条协助有关主管部门编制、修订国家有关法规和行业管理条列。积极参加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编制。
第九条 协助行业及委员会完成行业发展所需要开展的其它类工作。
第四章 专家组组成
第十条专家组成员从以下单位的技术、管理、科研人员中产生,这些单位包括:建筑门窗、幕墙研发、设计、生产、安装和施工的单位,配套的型材、建筑玻璃、建筑密封胶、门窗幕墙配件、保温隔热材料、加工设备等相关产品的生产企业,以及相关领域的高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等。同时,专家组成员还可以是退休的资深专业人士。
第五章要求及产生办法
第十一条人员要求
(一)专家组成员要有较强的专业技术理论基础或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国内外建筑门窗、幕墙行业中有一定的知名度。专家应有较好的专业技术业绩,关心热爱本行业事业,能积极参加委员会组织的有关技术活动和公益性服务事业。
(二)具有相关专业的高级技术职称,从事本行业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年龄不超过70岁。
(三)专家组成员能秉公办事,有职业道德,身体健康,能够积极承担和完成专家组委派的工作。
(四)专家组成员应诚实可信。有学术造假、违法行为或欺诈行为的人不能加入专家组。
(五)本届专家组人数为60人,成员一律为兼职。
(六)为了充分发挥和调动老专家的作用,专家组聘请顾问专家2-5人,年龄不超过80岁。
第十二条专家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满足以下5条及以上为符合)
(一)在5年内主编或合编过专业技术论著;
(二)近3年内,在国家级或行业内的有关杂志中发表过有关专业技术论文2篇以上;
(三)3年内参加过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制(修)订或国家标准图集编制工作2项以上;
(四)编写过专业技术培训教材,参加过全国性技术学习班授课或全国性的大型技术交流讲座;
(五)近3年内,主持设计过3项以上大型(面积1万平方米及以上)建筑门窗、幕墙工程;
(六)获得过省部级以上相关专业的科技成果奖;
(七)获得个人专利至少1项,或者参与单位专利2项以上;
(八)具有15年以上从事建筑门窗、幕墙相关技术工作的经历。
第十三条产生办法
(一)专家候选人的产生
(1)第五届专家组成员自动成为第六届专家候选人。但应提交《专家申请表》,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专家申请表》,将自动放弃专家候选人资格。
(2)新申请的专家候选人产生方法。从事建筑门窗、幕墙及相关行业的科研和工程技术人员,满足上述“人员要求”和“基本条件”,在得到第五届专家组两名及以上专家推荐后,由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经委员会审查,符合条件的可作为专家候选人。
(二)专家的评选产生
(1)由专家候选人(第五届专家组成员、新申请专家候选人)相互打分。
(2)委员会根据专家组基本考核要求(会议出勤、提交论文、标准编制、参加委员会活动等)对专家进行综合评议。
(3)专家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专家投票排序、专家组基本考核要求,综合总票数最多的前60人当选第六届专家组成员,由委员会公布。
第六章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专家组成员经委员会授权、委托或派遣,可以以专家组成员的名义或代表专家组参加指定的专业技术工作和活动。
第十五条专家有权向委员会或专家组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十六条积极参加委员会或专家组组织的各项活动,认真完成委员会委派的研究和技术工作,热心为行业和企业服务。
第十七条在参与决策、咨询过程中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并可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由委员会派出的专家可参照国家有关个人技术咨询服务规定,获取津贴及差旅补助并依法纳税,不得超越政策规定收受报酬和其他礼品。
第十九条专家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职业道德,遵守协会的规章制度,维护行业声誉。
第二十条专家可根据本人意愿退出专家组。经本人申请,委员会批准,可不再承担委员会和专家组的相关工作。
第七章其他
第二十一条委员会成立专家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此次专家组换届工作,以及换届后专家组的日常管理工作,委员会主任兼任领导小组组长。
第二十二条 专家组每五年换届一次。
第二十三条本次修订主要对专家组成员组成、专家基本条件、专家候选人的产生办法及专家评选办法等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第二十四条 未经委员会或专家组授权,个人不得以专家组的名义从事任何活动。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专家,根据情节予以劝退或除名。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委员会于2013年8月1日公布的《专家组条例》同时废止。